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0月30日經濟日報A23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奢侈稅豁免條款 將擴大」乙文報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開徵以來已逾「二年」,因非自願性因素售屋者,至今僅有一例符合免稅,無炒房意圖但因經濟需求被迫要在短期內售屋者,仍難逃奢侈稅的課稅法網。
財政部正在研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根據外界的建議,短期持有的售屋課稅案件,未來可以考慮以「其他」等概括豁免條款,視個案情節決定應否排除課稅,降低傷及無辜的範圍。
奢侈稅自民國100年6月起開徵後,所有非自願性售屋准予免稅的豁免情形,都要經財政部公告,約近二年半以來,僅有一例「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購房屋」者,符合免徵條件,其餘仍需課稅。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二戶房地,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新房地時,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的法定要件,才可排除課稅。因經濟因素售屋,縱使迫於無奈,也不適用。
財政部則指出,屬於「經濟因素需求」的售屋者,與現行公告非自願性離職的售屋情況不同,仍要課徵奢侈稅。目前公告的免徵案例,只限因新工作到外地任職,在外地購入新屋後,不到「二年」遭公司資遣,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資遣規定者。
依據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1號解釋,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新房地,是可以主張排除奢侈稅。但筆者認為,非自願性離職如只限縮在《勞基法》「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才可以主張適用;事實上一般與民眾離職原因未必相符,如受迫其於他原因離職,而又被追討奢侈稅,著實讓人難以接受。財政部如能放寬非自願離職門檻,並依個案審查排除課稅,才能避免傷及無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奢侈稅只是在抑制房地產的投機行為,因而課稅適用上宜從嚴,才能避免累及無辜;所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應該修正,俾符實際需求及課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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