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分居夫妻各自賣屋,要如何申報所得稅? 文◎張維倩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維倩
    依據民國104728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分居夫妻各自賣屋 可分開稅」的報導,因感情不睦或遭受家暴而分居之夫妻,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施行後,各自出售名下自用住宅時,財政部同意,除可分開計算持有期間外,出售房產如為自用住宅,六年內全戶限用一次400萬元利得免稅的優待,分居夫妻可獨立擁有可自的免稅配額,不受合計一戶的約束。但仍必須符合財政部所訂定的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條件,其房產出售利得在新制施行時,才可各自辦理申報並計稅。
    筆者認為財政部此種認定方式,符合現代社會婚姻生活模式的改變,較富彈性且更加人性化,殊值肯定。以往實務上許多夫妻雖未辦理離婚登記,但情感淡薄,多年老死不相往來,財務彼此獨立互不干涉多年的情況下,要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六年內,只能使用一次自用住宅獲利400萬元的免稅優惠,無疑使兩個全然獨立之個體,再次被名存實亡的夫妻之名所捆綁。  
    新認定標準上路後,將分居夫妻是否適用免稅配合再做更加細緻之認定,且證明方式相當簡單,感情不睦者,僅需檢具法院裁定影本;遭受家暴者,需出具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即可各自分開辦理免稅。雖然目前並非所有的分居夫妻都可以獲得各自計算而免稅的待遇,但財政部已突破以往一成不變的認定方式,相信此番美意將來一定能夠更加的周全,更符現代社會之脈動。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我國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課稅單位,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惟考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倘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強制要求渠等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確有實際上之困難,104121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5條爰規定渠等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依上開授權並參據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自1031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103年度如有符合上開標準規定之情事,可於今(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該標準規定,檢附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之證明文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擋不住的民眾壓力--農舍贈與、法拍資格將不限農民 文◎張維倩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維倩
    根據民國104822日自由時報A12版由記者吳欣恬所報導「農舍贈與法拍 將不限農民」。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於104727日受到龐大壓力,促使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決定放寬「直系兩親等內的贈與」及「法拍」的承受人資格,新修正草案預計1049月正式公告。農委會水保局副主委陳志清表示,主要是希望在落實農舍管理以外,「也順應一些不是房地的問題」。農委會水保局副局長林長立證實,的確是因外界反應強烈,若無任何調整,可能引起更多的質疑聲浪。
    筆者以為「直系兩親等內的贈與」恐有畫龍添足之虞,雖然實務上有許多的阿公阿嬤可能因為兒子或女兒已經不在,而想將農舍在生前贈與給孫子女,但依民法繼承編的規定於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死亡後第二順位孫子女仍可藉由代位繼承之方式取得被繼承人之遺產並不會因生前未將農舍贈與給孫子女,而造成嗣後孫子女無法繼承之情事。

    再者,放寬「法拍」的承受人資格限制,最主要原因係考量農民欠缺資金,農舍淪為法拍,若限制承受人需為農民,反而造成拍賣可能連續流標,致使拍定價格過低,更使農民陷於不利之地位。然而,實務上農舍遭到法拍,大部分是因農民無法正常償還農舍貸款,若將承受人資格放寬而不限於農民,可能造成日後農地無法落實農用,甚至破壞本來的良田而造成無法彌補之情事,故筆者認為不應放寬法拍的承受人資格限制,使農地農舍能夠真正歸於農用農民。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發布日期:2013-07-01
內政部90.4.26台內營字第9083054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90011671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內政部92.1.3台內營字第0910087422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10051253號令會銜修正第三條
內政部93.6.16台內營字第0930083788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628號令會銜修正修正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內政部102.7.1台內營字第1020805247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21865656號令會銜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但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不適用之。
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三十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本辦法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屬本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且已於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得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申請興建農舍。
第五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二、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需興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一、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
二、所興建農舍因天然災害致全倒、或自行拆除、或滅失。
第七條 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農業用地如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先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由水利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用水計畫書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第八條 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除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外,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年齡、住址、申請地號、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申請興建集村農舍者,並應載明建蔽率及容積率。
二、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六款興建小面積農舍同意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工程圖樣:包括農舍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小於百分之一。
七、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配置圖,包括農舍用地面積檢討、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討、排水方式說明,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申請興建農舍變更起造人時,除為繼承且在施工中者外,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施工中因法院拍賣者,其變更起造人申請面積依法院拍賣面積者,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取得土地應滿二年與第三款最小面積規定限制。
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第九條 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興建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
) 繼承。
(
)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其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該設施依預鑄式建築物汚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取得之審定登記文件影本,並於安裝時,作成現場安裝紀錄。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 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
(
) 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六、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但經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其集村農舍用地面積應小於一公頃,以分幢分棟方式興建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位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二十棟以上之農舍。但離島地區,得以十位以上之農民提出申請十棟以上之農舍。
二、除離島地區外,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並應位同一種類之使用分區。但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位於特定農業區者,得以於一般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興建集村農舍。
三、參加興建集村農舍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依前款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出農舍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用地面積,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
五、興建集村農舍坐落之農舍用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但農舍用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農舍坐落之該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該道路寬度十棟至未滿三十棟者,為六公尺;三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者,為八公尺。
七、農舍用地內通路之任一側應增設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通達各棟農舍,並有適當之喬木植栽綠化及夜間照明。其通路之面積,應計入法定空地計算。
八、農舍建築應依下列規定退縮,並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
(
) 農舍用地面臨經都市計畫法或相關法規公告之道路者,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八公尺以上建築。
(
) 面臨前目經公告之道路、現有巷道其寬度未達八公尺者,其退縮建築深度至少應為該道路、現有巷道之寬度。
九、興建集村農舍應配合農業經營整體規劃,符合自用原則,於農舍用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興建集村農舍建築許可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第一項之註記登記。
第十三條 起造人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定,並由主管建築機關撤銷其建築許可。
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符合城鄉風貌及建築景觀之農舍標準圖樣。
採用農舍標準圖樣興建農舍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不定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稽查辦理情形。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依第二條或第三條核定文件之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得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戶數
公共設施項目及設置基準
十棟以上未滿三十棟
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二、基地內通路。
三、社區公共停車場:二十棟以下應至少設置二個車位。超過二十棟未滿三十棟時,應至少設置三個停車位。
四、公園綠地:以每棟 六平方公尺 計算。
三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
一、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
二、基地內通路。
三、社區公共停車場:三十棟以上未滿四十棟時,應至少設置四個車位。四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時,應至少設置五個車位。
四、公園綠地:以每棟 六平方公尺 計算。
五、廣場:以每棟 九平方公尺 計算。

最後更新日期:2014-04-11


借名賣屋涉及奢侈稅之處罰已減輕! 文◎張維倩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維倩
    依據民國104825日中國時報B4版記者吳泓勳所撰「假人頭漏報奢侈稅 放寬罰鍰」的報導,財政部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針對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或透過贈與方式買賣,被查獲漏報奢侈稅,只要核定確定前補稅,就可減少裁罰的罰鍰倍數至0.5倍與1倍。可望使因私人債務問題等不得不借名買賣房屋的案件,漏稅裁罰倍數獲得調降。財政部官員也提醒,這次裁罰參考表的修正發布,只要是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的案件,都可以回溯適用。
    筆者認為該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立意良善,蓋往昔之裁罰參考表較死板,不具有彈性,例如實務上對於假借第三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等人之名義逃漏奢侈稅之情形,於第一次被查獲者均按依所漏稅額加處2.5倍;因債務問題而必須借名買賣者,直接被認定核於故意逃漏奢侈稅,按依所漏稅額加處2.5倍,裁罰數額相當龐大。

    新的裁罰參考表上路,屆時情節輕微非明顯惡意逃漏稅並且搶先補稅之人,裁罰的罰鍰倍數可降低至按漏稅額加處1.5倍與2倍,比起以往不分犯罪原因情節犯後態度,逕以依所漏稅額處加處2.5倍而言,新裁罰參考表相對之下較符合比例原則及裁罰合理性,對於一時貪圖小利犯錯,或是因為債務問題而違犯但事後深具悔悟之納稅義務人而言,無疑是給予裁罰上的寬容與恩典。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稅法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二十條
產製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補辦或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






一、 第一次通知未依限補辦或改正者。
二、 第二次通知未依限補辦或改正者。
三、 第三次及以後各次通知未依限補辦或改正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二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者:
(一)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



(三)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勞務者。


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者。






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五倍之罰鍰,如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後經第一次查獲者,處.二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四、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五、其他逃漏稅事實








同左




同左。




一、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

二、非屬上述情形者。




同左。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登記,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全台共1267間日租套房,6成藏身台北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822日中國時報A6版記者楊竣傑、蔡偉祺「1267家違規日租套房,6成藏身台北」的報導,觀光局自2013年陸續列管全台違規日租套房共1267家,近6成集中在台北市,此外宜蘭縣和高雄市也分別有229家和132家之多,旅館同業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涂銀樹質疑,這兩年國內旅館住宿率均維持在七成,但外國觀光客增加200多萬人,質疑觀光客大量入住違法日租套房。

    根據觀光局統計台灣2015國外旅客估計突破千萬人次,國民旅遊也將超過1.4億旅次,但2014年全年合法旅館僅比前一年增加89家來到2899家,反倒是違規的日租套房興起。

    早在20137月起,觀光局和各地方政府就分別查獲1267家違法日租套房,並且累積裁罰新台幣1294萬元罰鍰,但處罰後究竟是否改善或停止營業,觀光局卻無法掌握。

    趙銀樹強調,非法日租套房絕對不只一千多家,這些套房無須繳稅、通過消防安檢,營業成本相當低「就算被罰還是有賺」,尤其現在自由行陸客和港澳客多、語言又通,違規日租套房在都會區和景區都特別容易生存。

    觀光局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主任劉士銘指出,日租套房已經納入旅宿業管理,一樣要有合法登記並通過消防安檢、符合都市計畫的規定,2015年將首度進行打擊日租套房專案評比,並且將會公布各縣市查緝績效,修訂《發展觀光條例》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將情節嚴重的違規業者直接送交建管單位斷水斷電。

    劉士銘解釋,旅館家數增加的因素,全台房間數從201113萬間成長到16萬間,雖然住宿率只成長幾個百分點,但實際增加人數仍舊可觀,不能怪罪日租套房氾濫。

    筆者認為,日租套房其實也沒甚麼不對,只是業者認為日租套房業者不用繳稅成本低競爭上不公平,但其實「旅館」和「日租套房」各有其優點。筆者期盼政府應該把「日租套房」納入管理,輔導使之合法化,並且要求繳稅和做消防安檢,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日租套房」何以衍生地如此快,這顯示政府沒有努力執法,而民間也有此一要求;不如將之導之於正軌,政府還可以有稅收,政府可好好地研究一番!

杜絕新違建:新核發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未附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將加強查察 評論◎李廷鈞地政士

台北市政府為杜絕新違建的產生、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並健全建築管理,特訂定「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規定自10491日起所核發使用執照的新建物,未來房屋所有權人因買賣、交換、贈與及信託行為,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的「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所有權人未檢附該證明,地政事務所將通報建管單位進行違建查察,並不會限制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為鼓勵民眾自主委請建築師檢查,不額外增加民眾負擔,對於民眾所有權移轉時檢附無違章建築證明所需費用,亦提供每戶最高三千元之補助,本府新訂定的措施並不會增加民眾的負擔及額外費用支出。
都發局表示,新措施主要的適用對象係針對10491日以後核發使照的新建物,所有權人於申辦所有權移轉時,可先委請開業建築師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未來開業建築師處理案件時,會依使照竣工圖說至所有權人住處現場進行比對。如經發現住戶專有使用部分有違建者,所有權人應自行拆除,開業建築師始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同時建築師亦會就屋頂及法定空地等公用部分與竣工圖比對,如有發現違章建築時,協助通報建管處查處;如果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登記時,未檢附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地政事務所將通報建管處進行違建列管及查核。
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過去政府施政之所以困難,就是因為人民不相信政府會嚴格執行法律,所以必須重建人民對政府的信任。處理違建先決條件是政府必須建立尊嚴,政府應拿出決斷力,才能有效遏止違建繼續產生,因此要求都發局建管處及地政局提出有效的方法,不容許再產生新違建。新措施的推動除了要對新核發使用執照建物進行有效管理外,對於既有的建物,如果發現有新搭蓋違建,一律查報拆除,以有效執行遏止新違建產生。而83年以前的既存舊違建,凡有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亦將優先處理拆除。
新的處理措施是希望透過結合建管及地政機關的行政合作,有效遏止民眾搭蓋違建,確保交易安全,減少買賣糾紛。違建的新處理原則,就是讓市民看到新的政治文化精神,政策一定要貫徹執行,人民才會重新相信政府說的話,不再產生新違建,台北才能變成更好的台北。

李廷鈞評論:

可以理解台北市政府對於違章建築有想要好好處理的用心,這立意雖然良好,但事實上違章建築的問題應該是要透過政府於平常執法(拆除)的威信來遏止,若是在產權登記上面增加一條原本法律所沒有的義務,有「不當連結」之違法的嫌疑。將來貿然實施恐怕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糾紛和爭議變多,違章建築的問題和產權過戶實在沒有必要將二者混為一談;更何況這樣的作法將增加民眾的經濟負擔(因為要取得「建築師」的證明),且增加手續上的麻煩!

英國倫敦豪宅於10樓附設透明游泳池!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822日自由時報A13版記者周虹汶「豪宅附透明泳池,優游10樓高倫敦天際」的報導,在英國首都倫敦泰晤士河南岸富人聚集的旺茲沃思區巴特西地段近年時髦建築林立,最近更有建商間接提出全球首見「天際泳池」兩年後有望於倫敦實現。

    愛爾蘭房地產開發公司「巴利摩集團」計畫在巴特西新興計畫區「九榆樹」的「巴特西發電站」旁打造全世界第一的「天際泳池」,位於10層樓高連接兩棟高級大廈的橋梁上,有長25公尺、寬5公尺、深3公尺的泳池,池體可以乘載375公噸的水,池壁由厚達20公分的玻璃打造,泳池的泳客將能將倫敦市中心繁華美景盡收眼底,甚至就算不游泳也可以透過天梯徒步通行兩棟大樓之間。

    該豪宅名為「大使館花園」,每戶起價新台幣60.2萬英鎊(折合新台幣3136萬元),巴利摩集團主席兼執行長馬里安表示,希望推進建築工程極限,過去十年之間長足進步的科技也是促成「天際泳池」透明結構成功的重要因素。

    然而這類新屋通常都是由外籍人士買去,所圖都是倫敦飛漲價值的房地產利益,也讓倫敦市長強森飽受批評,有人質疑顯眼的「天際泳池」恐會成為恐怖攻擊的目標,不過也有專家讚譽「天際泳池」證明巴特西為建築世界「概念樞紐」,是成長中倫敦房市的重要分水嶺。

    筆者認為,這樣的設計實在蠻危險的,如果是在地震颱風多的台灣,安全性可能會有問題,況且若是私人泳池,似乎也缺乏隱私和安全感,更不用說恐怖份子覬覦的目標了,以台灣人保守的概念,恐怕這樣的豪宅概念在台灣不會成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認為英國是一先進國家,豪宅具有「創意」的設計,頗具特色。足見任何一個國家,沒必要反對「豪宅」,至於經濟弱勢者之居住權保障,則有賴「社會住宅」或「公共住宅」,台灣切勿再有仇富氣氛,而不斷打房,這是不合乎先進國家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