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 星期日

台北市市長候選人連勝文提政見,要遷第一殯儀館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29日中國時報A1版記者陳芃、張立勳「一殯要變身,青年小帝寶」、聯合報A4版記者陳惠惠、吳家宇、林志函「連勝文:遷一殯建公營住宅」的報導,台北市市長選舉開打,「居住正義」成了選戰議題,國民黨市長參選人連勝文提出遷移第一殯儀館至南港山豬窟掩埋場附近空地,並在第一殯現址蓋「公營住宅」的想法,引起熱烈討論。
    連勝文規劃公營住宅採「混居」依適當比例讓青年、獨居老人、中高齡弱勢家戶入住,父母住五百公尺內符合資格者優先入住。而連勝文提議把台北市精華地段占地2公頃的第一殯儀館遷至南港山豬窟掩埋場,並在原址興建「公營住宅」。
    對此,台北市民政局長黃錦茹則表示,目前二殯在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長程目標會把「一殯」併入「二殯」,遷移第一殯儀館已經是既定政策。附近居民對於遷建也是樂觀其成,行政里代理里長賴益才表示,部分住家距離一殯不到8公尺,飽受誦經聲、紙錢味道困擾,希望殯儀館快遷走。
    無黨籍參選人柯文哲則表示,不曉得誰會想去住那裏?大家聽聽就好,連勝文的主張完全忽略民眾心理與民間宗教習俗,只會讓公營住宅政策更難推動。柯文哲主張可以向銀行借貸新台幣一千億元,以台北市198公頃國有非公用土地興建五萬戶只租不賣公營住宅,月租金每坪約新台幣五百元。
    筆者認為台北市房價高漲,若能將第一殯儀館遷走,原址蓋社會住宅,因為在市中心、交通便利,其實應該還是會有人願意入住,可以稍稍舒緩台北市的居住問題,對鄰近的住戶也是比較好的。若是擔心有風水上問題,建議可以請法師來超渡,把土地淨化一下,應該就比較沒有疑慮。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我國已自民國10112月施行《住宅法》,政府應努力宣導該法令,並趕緊建造「社會住宅」,連勝文能思考此一問題,代表他心中已有「社會住宅」的想法!台灣社會應努力落實人民之「居住權」的保護,這才符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的精神!

台北市公私新建物未來須取得綠建築標章!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8月28日自由時報AA1版記者盧姮倩所撰「公私新建物,須取得綠建築標章」報導,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已完成《台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草案一讀;依該條例草案內容,公有建築物工程總造價達新台幣三千萬元者,應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取得銅級以上標章,且屋頂要綠化一半,另要設置二噸以上雨水儲存及澆灌系統;私有新建物增加容積未滿二十%或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應取得合格級以上標章,容積二十%或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應至少取得銅級,增加容積三十%或樓地板面積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應至少取得銀級。條約另明訂,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的新建物,應在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但若因基地地形、日照限制或其他因素導致設置困難,經都發局審查通過,可以綠化方式代替。

    筆者認為「綠能建築」是未來的趨勢,北市府透過自治條例針對未來建物興建要求「綠能標章」,運用綠建築來降低用電量及降低室內溫度,甚至蒐集雨水來澆灌,讓台北市邁向新的居住思維,期望更多縣市政府也能效法並進,有更多的綠建築供人居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環保」越來越重要,綠能建築符合環保需求,值得大力推動,台北市透過自治條例,強力推動建築物符合環保,相當值得肯定!

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新北市的簡易都更第三案已動工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27日中國時報A6版記者郭逸「申請到動工半年,比生小孩快」、聯合報A10版記者祁容玉「新北簡易都更,第三案動工」的報導,新北市推動簡易都更有成,位於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的「簡易都更」案順利動工。
    該建案共有十二棟老舊公寓,未來將改建成地上十五層、地下四層的大樓,住戶鄭應龍夫婦表示,老公寓沒有電梯,對於中風的姊夫相當不方便,將來改建成電梯大樓,姊姊帶姊夫出門就輕鬆了!
    該建案順利整合後,102年底送出申請,現在就動工,新北市都市更新處指出,將來改建為89戶的電梯大樓,建商也會提供「防滑地磚」、室內無門檻、開門式浴缸,對於逾半超過60歲的住戶相當貼心,本案預計二年半完工。
    有別於一般都更耗時二年半以上,「新北市簡易都更」只要住屋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且全體住戶同意,便能獲得20%的容積獎勵,達到室內一坪換一坪、附贈車位公設的成效,約半年就能成功申請建照並動工。新北市都更處並表示,新北市老舊房屋逼近48萬戶,簡易都更加速重建老舊建物之虞,更能提升都市防災效能,將來會持續推廣。
    筆者認為,新北市政府的「簡易都更」,是相當不錯的政策,因為條件為100%同意,因此也比較沒有爭議,適用較為簡易的程序,加速都市更新的推動,是值得讚賞的。希望台北市政府能夠效法新北市政府的有效率做法,加速推動台北市老公寓都更,改善市容和公共安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新北市政府針對都更相較於台北市起步較晚,但在朱立倫市長有效率的作為之下,已比台北市政府表現更傑出。台北市政府在「都更」部分因已「文林苑」、「永春」等而令民眾失望,台北市政府是一首善之區,資源豐富,應當振作起來讓台北市民耳目一新!

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永春社區都更延宕,造成同意戶大大不滿!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27日聯合報B1版記者邱瓊玉「永春都更卡關,同意戶:我們要回家」、中國時報B2版記者陳芃、實習記者姜彥竹「永春社區都更,同意戶再催生」的報導,台北市永春社區都更案延宕多年,於101年提出更新計畫變更申請改為「重建」和「整建」併行,不料兩年過去仍依舊未能動工,同意戶在基地內懸吊「我們要回家」等白布條,表達想要趕快通過此案的心聲。
    同意戶自救會長劉德玢表示,自從都市更新延宕以來,已經有25位老人等不到新房子過世,住戶決定不再沉默,要把握任何陳情機會,要求市府展現魄力,讓此案早日動工。
     都市更新處長林崇傑表示,永春社區都更剛好是在釋憲前送案,必須補「聽證程序」才會造成拉長時間,預計下月排定審議會,審議核定後,最快今年底即可申請建照。
    筆者認為,都市更新存在許多爭議,而先前《都市更新條例》遭到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釋字第709號解釋),新版本的《都市更新條例》又躺在「立法院」遲遲未能順利通過。筆者希望「永春社區」的案子能夠早日解決爭議排除不同意戶後順利動工,替台北市的都市更新建立一個新的典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北市已是一「老城市」,非都市更新不可,而且有些房子因老舊而安全疑慮,台北市政府必須拿出執法魄力,立法院要趕緊完成《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的三讀程序,這樣才對得起台灣人民,台灣的經濟才能向前行,人民才能安居樂業!

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台北市興隆公宅已獲得「通用住宅標章」!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26日自由時報AA1版記者蔡亞樺、邱紹雯「通用住宅標章,興隆公宅跑第一」的報導,內政部統計隨著老年人口增加,公益團體號召公部門、企業推動「通用住宅標章」,讓建商導入「通用設計」概念,使每戶住家都適合每個族群,不用因為年紀增長花錢改裝和搬家。
    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也宣布,台北市的安康平價宅改建的「興隆公營住宅」,已經獲得由自由空間基金會所頒發的「通用住宅標章」候選證書,並且將正式頒發,待民國1045月完工後,將成為全市第一處取得通用標章的住宅。
    筆者認為,隨著老年人口增加,過去許多老公寓都沒有電梯,對於年長者出入造成不便,將來都更後,希望建商能引進通用住宅的概念,讓更多老年、身障族群能夠享受更舒適方便的居家環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通用住宅標章」相當有創意,屬於「居住品質」的提升;依《住宅法》的規定,人民的「居住權」並非僅讓「人人有屋住」,尚須人民的居住環境品質達一定的水準。「通用住宅」讓老年、身障族權者皆能便利出入,台北市政府的「公營住宅」能率先申請,必將能產生引導的效應,這是一值得肯定的作法!

中國大陸重慶市搶建「摩天大樓」!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27日旺報記者盧素梅「搶建摩天大樓,重慶稱霸西部」的報導,中國大陸過去被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級城市紛紛搶建摩天大樓,現重慶市急起直追,也其中已經有超過6300公尺以上的摩天樓。
    根據了解重慶市計畫興建的摩天樓建案共6座,位居中國大陸西部第一,最高的是江北嘴的摩天高樓「世界花」高達470公尺,其次為339公尺的解放碑區的「環球金融中心」、350公尺高的朝天門「來福士廣場」、江北嘴317公尺高的「九龍倉國金中心T1」。
    重慶市的摩天大樓熱之背後,是經濟發展帶來的,因為重慶市土地面積有限,所以歷來就有修建高樓的傳統,這些大樓因為地標效應,已經吸引許多品牌企業入住。
    筆者認為,中國大陸有些地方的硬體已經超越台灣,不僅是東部沿海城市,現在甚至在西部也到處興建高樓大廈,台灣除了「軟實力」之外,筆者希望重大建設「台北雙子星」能夠趕快走出弊案的陰影動工興建,完工後可望重拾台北人的信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重慶已有將近3000萬的人口,且為直轄市,屬於中國大陸西部的第一重要城市,其與成都、西安、形成「西三角」;台灣加油,原本落後台灣的中國大陸西部已急起直追,台灣「多點經濟,少點政治」,不要動輒抗爭,這樣才對得起台灣這塊土地,才不對延誤下一代台灣人的前途!

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北市府公告招標北市議會舊址地上權,底價訂新台幣60億元!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8月22日經濟日報A5版記者楊文琪所撰「北市議會舊址地上權底價60億」報導,台北市政府下半年最大宗土地開發案—台北市議會舊址設定地上權50年開發案,日前公告招標,預定民國103年9月23日截止投件,權利金底價新台幣60億元。儘管市議會舊址位於市中心的精華地帶,但因有40%的樓地板必須做為文化觀光設施之用,並且也須另外設置「市議會歷史展示廳」、「考棚行署紀念碑」,並且負責辦理基地北側捷運南港線台北車站新增出入口等,因此對業者而言將減少非常多的商業營利空間,目前在中央與地方於台北市都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招商下,此案能否順利決標,引人關注。

    筆者認為因本案原為北市議會舊址,兼具歷史及文化的價值,因此才開發使用上受相當的限制實屬合理,但北市府仍須考量得標廠商未來開始使用後的收益,以避免在地上權期間,得標廠商未來周轉不靈而衍生出的風險。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公有土地運用地上權設定的方式,進行活用,已成為常態;但這些財政收入的使用情形,較少被關注;其實這些收入都相當可觀,政府應加以善用,最好用在「社會住宅」的興建及落實《住宅法》之居住權的保障之用,這樣才能減少弱勢族群的「居住」問題!

新舞台爭議,辜仲諒與北市府各有主張!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8月22日自由時報A20版記者李靚慧、游蓓茹所撰「新舞台爭議,辜仲諒批市府︰像共產黨」報導,新舞台已被台北市政府公告列為「文化景觀」,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對外表示,暗指北市府的做法如共產黨,逼迫企業違背法令與股東權益;已有外資股東當面對他說,此案若讓他們的權益被侵害,會去法院對中信金提告。北市都發局局長邊泰明表示,「新舞台」是當時法令、容積率獎勵下的產物,且大樓興建前的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議上,雙方都在場同意;並且不論未來買家是誰,需依據《文化景觀維護辦法》提交計劃書,經北市府同意, 可以改變「新舞台」現狀,但需原址保留在台北市信義區。
   
    筆者認為北市府同意中信金興建新舞台,讓中信金可以運用容積獎勵來增蓋建物高度,應在當初給予容獎時,即給予新舞台未來開發管理的限制,如果是事後北市府主張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的確會讓許多民眾難以信服該行政處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行政機關須依《行政程序法》做成行政處分,必須尊重人民之權益;台北市政府固然有維護文化景觀的職責,但如因而影響人民權益,仍應審慎地考量如何減少人民權益之受損,如此方能符合「比例原則」,而不得濫用公權力!

工業區土地免徵奢侈稅價格狂漲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22日聯合報AA版記者沈婉玉「奢侈稅管不到,工業區土地狂漲」的報導,由於央行限貸、財政部查稅等情況下,住宅區的房地產市況漸冷,但是因為「工業用地」不在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內,於是許多投資客轉進工業區炒作,導致工業區土地狂漲。
    國稅局官員表示,因為一年內出售工業用地完全課不到稅,因此隨著景氣好轉、需求提高,許多買主搶著買工業用地,導致價格狂漲,建議將工業用地土地納入奢侈稅,抑制工業用地炒作。並且經濟部也已經邀集央行和經管會,針對閒置工業區土地,貸款時設定一定限縮條件,或建立回收機制,以抑制炒作。
    至於在住宅區的部分,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在央行民國1036月底擴大房貸管制區、國稅局不限金額高低積極查稅的政策下,已經明顯降溫。不過李慶華也表示,查稅過程中發現許多冤案,並未炒房卻不慎被課「奢侈稅」,她表示希望奢侈稅修法盡快過關,讓稅務機關有行政裁量空間,放無辜民眾一馬。
    筆者認為工業區土地,本來就和居住無關,回歸市場機制就好,工業區土地依法也不能蓋住宅,為何又要納入「奢侈稅」?這樣的政府,整天變來變去,根本言而無信。又「奢侈稅」原來目的是要抑制房地產投資,現國內房市已逐漸冷淡,業者及從業員工不久將來也要走上街頭,一些資金也已轉入海外房地產(如:日本、馬來西亞…),奢侈稅應立即退場,也可以減少如李廣華局長所說的無辜民眾受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一些「商品交易的房屋」與「社會保障的住房」,應當區分;前者由「市場機能」,依供需決定;後者則政府宜依《住宅法》的規定,落實「社會住宅」的興建,保障弱勢者能「人人有房住」,這才是大有為的政府!

國泰人壽砸新台幣158億購置英國倫敦的商辦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21日工商時報A3版記者彭禎伶「國壽砸158億,倫敦置產」、經濟日報A3版記者蔡靜紋「壽險首例,國壽155億買倫敦商辦」的報導,由於金管會日前已經鬆綁壽險海外投資,因此國泰人壽宣布斥資3.11億英鎊向加拿大公司購入位於倫敦市精華辦公商圈大樓「Woolgate Exchange」。
    該大樓地下三層、地上九層,樓地板面積接近萬坪,目前為滿租狀態,一年租金收益可達5.3%,等於一年可以貢獻國泰人壽新台幣8億多元,相當於台灣好幾棟大樓的租金。
    國泰人壽分析目前幾大城市租金收益都比台北市高,以台北市信義計畫區來說每坪租金約新台幣2500~3500元不等,但是日本東京商辦卻高達每坪新台幣4000~5000元,甚至連上海的商辦每坪租金新台幣3000~4000元都比台北略高一些,因此國泰人壽決定把今年不動產投資重心移往「海外」。
    金管會目前對於保險業投資海外不動產採「專案核准」,如果獲准後即可免受海外投資10%限額限制,如今國泰人壽已獲准投資倫敦新台幣200億元、日本東京176億元,目前正申請往上海投資,預計也將可有新台幣100~200億的額度。至於同樣是壽險的新光人壽、富邦人壽也有投資東京、德國的計畫,惟尚未正式送件申請。
    筆者認為,台灣的經濟雖然漸漸復甦,但是商用不動產的需求還是沒有非常強烈,因此投資報酬率甚低。筆者呼籲政府趕緊完成服貿、貨貿,並且與世界各國簽訂FTA,這樣才能活絡台灣的經濟,商辦市場才有需求,也才能改善台灣商辦的投資報酬率,吸引更多外資進來投資,否則連資金雄厚的壽險業者都要把資金轉往海外,對台灣經濟不是好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認為近年來國內政治議題爭議不斷,如馬王之爭、太陽花學運、張顯耀被認為涉嫌洩密案,已讓台灣的國際觀感不佳。政府應多點經濟,少點政治,努力拚經濟,讓人民過好日子;不要等經濟真正的壞下去,要就都不不及了,「台灣加油,天佑台灣」!

2014年8月24日 星期日

房地合一課稅後,奢侈稅可以考慮退場!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8月19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陳美珍所撰「房地合一配套…奢侈稅退場」報導,財政部長張盛和指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退場,將是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成功配套」。畢竟兩稅並存,會使房產稅負有趨重之嫌,退場是可以考慮的選項。張盛和部長表示,奢侈稅是為抑制短期房產投機的暫時性措施,與「房地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的長期制度不同,如果房地合一可以達到抑制投機的目的,奢侈稅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另外,針對外界要求財政部將持有稅(房屋、地價稅)也納入實價課稅的改革範圍,張盛和說,將優先處理交易階段的實價課稅問題,納入持有稅會使改革「戰線」擴大,反而不利。

    筆者認為目前政府稅務改革目的應針對炒作不動產的投資客,以增加其移轉的稅負,而非一般自住民眾,因此在施行房地合一稅後,如能有效抑制投機客炒房,奢侈稅應可以退場,以避免傷及無辜;另外政府沒必要再針對不動產持有稅做實價課稅,會直接衝擊一般民眾稅負負擔,進而影響民眾購買自住房地的意願。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近十餘年來經濟表現不佳,國民薪資成長有限,導致民眾抱怨連連,政府當務之急,並不是不斷地加稅,這樣反而不利於經濟發展。政府應努力振興經濟,提高民眾的薪資所得,再來加稅,這樣才不會壓抑台灣經濟成長的動能。台灣政府近來太在意一些未必務實的意見,導致欠缺持續發展的目標,並且步伐錯亂,誠令人憂心!至於房地產的問題,政府要拿出「公有地」,加速建設「社會住宅」,並鼓動民間業者投入,這樣既可以帶動內需,且可平抑房價,這才是正途!

房地合一的座談會落幕,達成多項共識!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8月20日中國時報AA1版記者吳泓勳所撰「房地合一 傾向分離課稅」報導,房地合一座談會落幕,財政部傾向採分「不動產稅」與「綜所稅」分離課稅。在會議中業者提出,不該把個人單年度所得,跟持有多年的賣房所得合併課稅,其邏輯不合理,故該採「分離課稅」。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還沒有決定方案,但強調「有道理,這句話有聽進去」。在房地合一座談會達到多項共識,一是支持房地合一課稅的方向,二是長期一定有優惠,三是「自用住宅」也一定有優惠,四是土增稅減免規定轉軌,這場的共識則是「不動產稅與綜所稅分離課稅」。另外,張盛和部長指出房地合一稅改後,是否對奢侈稅的存廢正反意見都有,但只要房地合一稅制能推出成功,確實能抑止投機,奢侈稅的不動產部分不是不可以退場,政府可以朝完全退場、停徵、降稅率等方向考慮。

    筆者認為政府針對不動產稅賦制度的修正應通盤考量,全面性的調整,而非一年一制度造成民眾、仲介人員及地政士的困擾,從中也因法令得變更衍生出許多稅務的糾紛,期望財政部舉辦完座談會後統一各界看法,能儘速確定各項不動產稅制,勿再一年一制度,並用消息面來造成民眾的恐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稅制的修改攸關人民的「財產權益」,基於「租稅法定主義」的立場,政府要審慎制定及修改,切勿做大幅頻繁的變動,而影響其穩定性!近年來政府為了財政收入考量,運用社會有些「仇富的氛圍」,修改許多稅務法令。有先見之明的台灣人已放棄台灣的國籍,改入其他國家國籍,如「新加坡」……等。其實政府可以修改稅制,但必須符合《憲法》所規定的「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且須審慎為之,這樣對台灣的經濟發展才有助益!「扁政府」及「馬政府」這十餘年地期間,民眾對台灣的經濟發展很失望,人才不斷外流,怨聲載道,政府要體察民意,但不是只偏聽少數沒有實務經驗,脫離現實之教授的意見,這樣才不會讓台灣「迷航」,並繼續失落!

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台北套房出租投報率差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21日經濟日報A19版記者郭及天「台北套房出租60年回本」的報導,根據全球最大使用者填入資料庫NUMBEO的資訊顯示,台北套房要59.3年才能還本,堪稱全球最苦的房東。
    依照該網站的統計,套房平均月租金最貴城市分別是新加玻新台幣8.7萬元、紐約新台幣8.5萬元、倫敦新台幣7.5萬元,而台北只有新台幣1.7萬元,在21個主要城市裡面則排行第17名。
    而在套房單價的部分香港每坪新台幣192萬元、巴黎新台幣162.3萬元、新加玻每坪新台幣161.7萬元為最高,台北市每坪新台幣102.3萬元,則排名第六。
    而全球套房投資回本最快的城市,包括緬甸6.8年、柬埔寨金邊11.1年、紐約11.4年,台北則需要59.3年才能回本。
    台灣房屋全球財富中心首席分析師邱太煊認為,國際城市都市化程度愈高則套房比例愈高,東南亞主要城市因為海外投資者多,市中心套房供不應求,投報率雖然高,但一旦投資者退場,房價可能大幅崩落。至於紐約、東京等地不動產穩定度相對高,對投資者較有利。
    筆者認為,台灣的租金和房屋售價比差距相當懸殊,因此在房價高漲的當下,其實不一定要急著買房,不妨先用租的,等房價稍微下跌再進場,才不至於買在高點被套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認為台灣的租金投報率差,是因為經濟活動不甚熱絡;如果要租金回報率高,則必須使台灣的經濟活絡才有可能,近年來台灣「政治太多,經濟太少」,想要提升經濟氣氛,就要減少「政治對立」,政府加強經濟政策的推動,才有可能性!

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民間批判中國大陸公審柯震東!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自由時報A3版記者張文川、項程鎮、鄒念祖、徐卉、陳炳宏「中國公審柯震東,無律師協助」的報導,被中國居留的藝人柯震東,穿囚服流淚滿面的「自白影帶」在中國大陸中央電視台播出,此一作法遭到台灣國內法界、人權人士痛批「侵犯人權」。
    一手提攜柯震東的導演九把刀表示:「那些畫面我一秒鐘都無法直視,不寒而慄,淚流滿面」,而許多網友也都相當震驚,「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中國完全沒有三權分立、程序正義、人身自由等念,連台灣海基會也幫不上忙,中國行政權獨大,在任何民主自由國家是無法想像的。況且依據中國公安的說法,柯震東並非觸犯刑事案件,既然如此只有行政不法卻受此屈辱,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台灣人權促進會前會長邱顯智則表示,台灣嫌犯被捕後有行使「緘默權」,並且有權利通知家人與辯護律師到場,檢警最多只能留置「24小時」,即使是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必須由法官裁定拘留天數,而非像中國大陸「公安」說了算。
    筆者認為,中國大陸雖然於2012年通過實施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但是相關司法人員在刑事案件偵查、審判中卻沒有落實應該要維護的人權,以柯震東案來說,雖然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中明文規定被告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與台灣的兩岸互助協議有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但是很明顯本案中,公安卻輕易地以「行政不法」的理由搪塞,完全無視於該規定,顯示中國大陸的人權未來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認為中國大陸在「經濟」方面的發展已取得不錯的成就,正邁向世界大國,此時應努力於「法治革新」,並「保障人權」,這樣才能在國際社會昂首闊步!兩岸交流日益頻繁,台灣人民最期待的是看到中國大陸未來在「民主」、「法治」及「人權」都能有長足的進步;這樣台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權益就能更有保障!

「地上權」近年來已逐漸成為不動產的熱門投資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14日蘋果日報A16版記者潘姿羽「信義地上權宅每坪86萬」、經濟日報A2版記者邱煜婷、楊文琪「富邦壽:投資地上權,收益穩定」、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郭及天「地上權交易額,勁揚209%」的報導,雖然目前所有權土地市場交易降溫,但是設定地上權土地占土地交易市場比重則正在持續提高。
    根據統計,民國103年至今大型土地交易金額達到新台幣373億元,較民國102年減少61%,但是大型設定地上權土地交易金額,卻為新台幣325億元,較民國102年同期成長209%。這也顯示開發商在土地市場私有地開價高不可攀、開發商整合困難,資金逐漸轉向「公有地」、「地上權」,以取得開發案源。而「所有權」交易市場萎縮,主要是因為建商投資轉趨保守,推案消化情況延後,而影響補充土地庫存的速度;住宅市場氛圍轉變,也使建商購地轉趨謹慎。
    台北市信義計畫區的地上權住宅「台北花園」日前有一筆「實價登錄」,總價新台幣1.18億元,拆算車位每坪單價僅新台幣86.1萬元,房仲業者表示,該社區3~5年前銷售時,每坪還在新台幣100萬元出頭,現在每坪新台幣85萬元,跌幅約一成,認為「台北花園」房價以地上權產品來說,已經算持平表現很不錯。
    此外,近期台北市也陸續有地上權產品推出,如文山區「華固新天地」、中正區「志嘉水曜」、大安區「仁愛本真」等,其中「華固新天地」更創下2個半月就售出8成的成績。房仲業者表示,地上權只要有「地段」和「機能」,還是有加分效果。
    富邦人壽於民國103813日舉行「信義區a25設定地上權案」,富邦金控副董事長蔡明興表示,地上權投資雖然沒有增值的機會,但是可以創造穩定收益,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是相當重要的。
    筆者認為,地上權不動產投資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小老百姓去買「地上權住宅」、另一種則是財團買政府標售的公有地地上權。地上權住宅沒有土地所有權,使用年限通常有50~70年的限制,房屋價值隨年限越近而逐漸折舊且流通性差,不適合做為投資標的;而財團標買政府的公有地地上權,常常都作為商辦、旅館、百貨等商業使用,主要是看租金收益投報率,而非日後交易增值性,價值折舊較不是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上權」在《民法》中規定,日前已有修正,區分為「一般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由於中國大陸實施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人民只能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類似台灣的「地上權」,台灣人在大陸有房子的不少,現在逐漸地接受有期限的地上權住宅!

因「帝寶」遭註冊,京城建設的建案依法要改名!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20日蘋果日報A16版記者王筱君「撞名『帝寶』,京城建案須改」的報導,隨著2001年「宏盛帝寶」的推出,它成為豪宅的代表,「帝寶」也搖身成為建築業的菜市場名;但傳出「帝寶」早在多年前已經被「甲山林建設」依《商標法》申請註冊商標,因此同樣位於高雄的新建案「京城帝寶」可能面臨改名命運。
    甲山林是在20003月就提出商標申請,隔年5月通過,「商標專用」期限至20215月,因此位於高雄鼓山區的豪宅建案「京城帝寶」必須重新命名。
    筆者也認為,建案的命名是個大學問,但是最重要的還是真材實料,如果只是案名主打「帝寶」,所用的建材、格局、規劃都和台北仁愛路「帝寶」天差地遠,恐怕消費者也是不會買單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建案的命名,可以事先查詢一下商標登記的名稱,避免使用他人已註冊的「商標」名稱,這樣才可免去商標侵權糾紛的法律爭議。建商推案如有聘任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這樣可以預防一些法律爭議的發生!

2014年8月20日 星期三

李永然律師2014年8月20日出席美生會例會並進行專題演講

2014年8月20日李永然律師出席美生會例會,並在現場進行專題演講「從居住權的保障談住宅法的落實」,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李廷鈞地政士及黃興國地政士,皆到場專心聆聽這場與「居住正義」息息相關的精彩演講。



李律師針對人民居住權的保障談到「居住正義」,再從聯合國公布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談到中國大陸與台灣現行住宅政策,並彰顯住宅法在施行後,藉以實現人民在「居住權」的保障。

2014年8月19日 星期二

中國大陸推不動產登記制並增加保障房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16日工商時報A7版記者邱菀仁「大陸打貪再出招,推不動產登記」,中國大陸國務院於103815日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草案),該草案將提出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個人和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
    該條例將建立統一的管理平台,提供國土、公安、民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分享不動產的登記資訊。房地產業界人士則認為該條例的發布,因為可以「以人查房」,對於手中有多套房屋者影響很大,可能將來會用來徵收房屋稅。
    此外,中國大陸計畫新開工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已經達到700萬套以上,該「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住房,包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筆者認為,不動產登記制度,在台灣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和中國大陸不太一樣,但是統一登記的優點也很多,對於權利義務狀態能夠更明確,發揮「公示」、「公信」的效力。此外,徵收房屋稅在世界各國也很普遍,可以促進房屋有效利用,避免資源虛耗,並且可以拿多餘的稅收拿來建設,未嘗不是好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的不動產登記已相當成熟,中國大陸可以參照;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制定是件好事,也可參考台灣經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四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的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的用海、用島等不動產的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七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惟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 不動產登記簿可以採用紙質介質,也可以採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惟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並具有惟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並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採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採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並採取資訊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式

第十二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十三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申請不動產登記。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資訊。
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並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未告知的,視為符合受理條件;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和有關證明檔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四)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註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係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一不動產權利有兩個以上主體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辦理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完成的,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相應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資訊共用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資訊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資訊的即時共用。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有關資訊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交易等資訊應當即時互通共用。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資訊互通共用。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互通共用取得的資訊,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資訊保密。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向社會或者他人洩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串通他人進行虛假登記,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洩露不動產登記資料或者登記資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佈的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定為准。

房地合一若上路,奢侈稅是否應退場?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18日聯合報AA1版記者沈婉玉「張盛和:房地合一若上路,奢侈稅考慮退場」的報導,財政部持續推動不動產稅改,即將舉行第二場稅改座談會,他表示不動產稅改要解決的是「賣房賺大錢,卻課不到稅」的交易問題。
    為了避免被選舉口水淹沒,它規劃民國104年初再提出修法,他並表示線型不動產所得稅三大問題:一年內買賣課不到土增稅、房地分開課稅形成漏洞、房地所得偏離「實價」。因此必須建立房地合一稅制,來解決課不到無法計價問題。
    張盛和部長並表示,此次不動產稅改會一併考量檢討奢侈稅,如果不動產交易可以實價課稅,也將考慮奢侈稅退場。
    筆者認為,房地合一課稅不是不能做,但是一定要做好相關配套,而且不能急就章,要設想各種情形,要如何才能做到最公平最理想的情形,筆者也肯定如果房地合一課稅後,奢侈稅應該退場,此外也應該像土增稅一樣,給予自用住宅和長期持有者一定的優惠,才不會傷及無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近年來政府為了打房,弄了一堆「奢侈稅」、「豪宅稅」、「囤房稅」等,既然房地合一,實價課徵,未來房市投機場作的空間必然縮減,奢侈稅也應退場,回歸正常機制,才是正辦;否則,相當擾民,影響人民之財產的處分機制!!

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中國大陸棚戶改建區2014年目標470萬戶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5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陳韻晴「棚戶區改造,今年目標470萬戶」的報導,中國大陸為了解決「棚戶區」的問題,大陸國務院特別發布通知,要各地方政府編制「2015~2017年棚戶區改造規劃」,並預計2014年將改造超過470萬戶。
    所謂的「棚戶區」,就是指城市中有成片簡陋民居的地區,有點像貧民窟,根據中國大陸的標準,嚴重損壞、危險房屋的面積達到5萬平方公尺以上,就是「棚戶區」,該地區通常基礎設施不齊全、交通不便利,而且治安、消防管理上造成隱憂。
    而在大陸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裡面,大陸中央要求各地區積極編製「棚戶區的改造計畫」,並且納入中央企業在內的國有企業棚戶區,優先改造區域價大、住房條件不佳、安全隱憂堪慮的地區。
    據了解安置住房將結合原地和異地建設,而且以原地、就近安置為原則,並且推動居住與商業、生態、交通站點等空間融合,綜合開發利用,鼓勵國有林場、農場棚戶區改造集中,促進國有林場和農場小城鎮建設。
    筆者認為,在台灣推動都市更新不易,雖然不至於達到「棚戶區」的標準,不過都市更新的問題也是要快快解決才是,前內政部部長李鴻源提出「防災型都更」的概念,就類似棚戶區改造,否則萬一地震、火災一來,將造成更多遺憾!!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中國大陸原本落後台灣甚多,但近二、三十年來急起直追,台灣實在不要再內耗,政治人物要拿出「良心」,為台灣這塊土地作出貢獻,不要只顧自己的政治生涯去作盤算,而忽略了民眾的福祉。台灣已有《住宅法》,拜託政府大力宣導,並落實執行,且不要有貪瀆情事,這才是真正的「愛台灣」!

香港出現開價每坪2400萬豪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10日蘋果日報A26版記者林沿瑜、王筱君「香港超級豪宅每坪喊2400萬」的報導,香港豪宅再創天價,香港太平山頂加列山道超級豪宅在日前公開,可以俯瞰維多利亞港,使用面積約131坪,售價高達港幣8.191億元,換算每坪開價達到2400萬元,打破香港房市開價紀錄。
    該豪宅建案案名為「TWELVE PEAKS」,由香港新鴻基地產開發,共有12棟,最便宜的也要新台幣15.24億元,相當於每坪新台幣1435萬元,而該社區全部都是獨棟豪宅,附有私人游泳池,然而只有一號及三號屋面北可以眺望維多利亞港美景。而一號屋又因為花園面積較大,所以價錢最貴。
    據了解,香港最貴樓房本來是2011年由香港「菱電開發」以新台幣31億元售出的普樂道10號屋,每坪約新台幣1857萬元。而香港理工大學建築及房地產學系教授許智文則認為,股市前景看好而且吸引資金流入香港,加上港府打房雖已實施一段期間,但豪宅價格未大跌,讓市場對其恢復信心。香港山頂VILLA又具有稀有性,吸引在地與中國南方廣東、福建的高端資產客。
    筆者看到這篇新聞嚇了一跳,原來大家都誤會趙藤雄董事長了,台北市一坪250萬元真的不貴阿!!

    對於此一問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房屋就像汽車一樣,有些二手車一部不到新台幣十萬元,而有些豪華跑車一部一、兩千萬元,每種商品都有它的消費者。不過住宅的問題,要特別考慮到人民的「居住權」,政府要保障弱勢團體,讓人人都有屋住,所以政府當前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推動《住宅法》,加速廣建「社會住宅」;這樣才不會造成人民怨嘆房價太高!近年來政府大力打房,已有成效,有些仲介公司已倒閉、代銷公司賣不出預售屋,再下去,這些人也要上街頭向政府抗議了!

透天厝奢侈稅如何課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12日自由時報C4版記者邱柏勝「透天厝奢侈稅,出售按樓層比例課稅」的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持有2年以內的透天厝,如果有部分樓層曾經做「營業」使用,即使已經辦理「自用住宅登記」,出售時仍須按樓層數比例課徵奢侈稅。
    本案例是高雄有民眾在1026月購入四層樓的透天厝於一樓開設補習班,其他樓層「自住」使用,因為個人因素1035月結束補習班並於同年7月出售房產,由於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的規定,因此仍需繳納奢侈稅。
    而國稅局提醒民眾,透天厝如果其他樓層符合自住使用規定,仍可按照營業樓層佔總樓層數比例計算課徵奢侈稅,比方假設總價為新台幣2400萬,一樓是店面,二至四樓做自用住宅,2年內出售時課徵奢侈稅則是以2400x1/4x10%計算奢侈稅。
    筆者提醒民眾奢侈稅上路以來爭議案例層出不窮,如果有二年內的房屋要出售,一定要和專業人士討論是否有適用排除條款,如果不符合就要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千萬不要自作聰明以為符合免除條款,卻被國稅局認定漏報短報,將遭到補稅及罰款。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奢侈稅」的適用已造成許多爭議,目前台灣的房市已冷卻,在此時刻可以考慮該條例退場,這樣方可減少一些適用的爭議,並救台灣的「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