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住戶、管委會及建商均須注意未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修正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11031日工商時報A19版記者呂雪慧的報導,內政部於1011030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來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必須由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才能變更管理費金額或分擔方式,不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單方面制定。
    又為了遏止黑道出席管委會,明訂將來只能委託配偶及直系血親出席。並且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及負責財務管理或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只能由區分所有權人或由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
    此外,考量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前常有起造人建商做出「二次施工」行為,增訂條文明定二次施工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違反《建築法》規定,起造人負改善或回復原狀的義務,將來二次施工的情形勢必將大幅減少。筆者要建議建商務必注意,切勿再有「二次施工」的規劃,方不至於招來法律責任。
  欲索取「預售屋安全手冊」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本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收即可。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未來《國土計畫法》立法院一旦通過,我國土地的管制將更完善!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11031日工商時報A2版的報導,內政部在103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四年內將由中央、地方擬定全國、地方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法》草案中,將國土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分區,並每五年檢討一次。於「保育地區」中第一類土地除國防外,不允許人為變動地形地貌。並且內政部預定在10年內編列1000億元,以作為補償或補救因被評定為立即危險地區必須被迫遷移之損失。
    目前國內僅有《區域計畫法》和《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是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的區域發展計畫,分為北、中、南、東四大區域,劃分「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針對非都市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的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編定十種使用分區和十八種使用地編定。
    「都市土地」則是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的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做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又可以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和「特定區計畫」,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又可分為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每三年或五年內通盤檢討一次。
    而《國土計畫法》則是《區域計畫法》的上位概念,國土功能分區在分類後,可減少投資者投資區位的不穩定性,有助於提高投資意願。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精華區國有土地開發日益受關注!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11030日中國時報C2版記者陳芃的報導,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預計於成功高中旁靠近善導寺佔地達1091坪的國有地招商,設定七十年的地上權預計可以做為商業大樓、旅館;本案是台北市政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國防部共同合作的案件,預計明年第一季開標。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於民國1011029日舉行「成功高中旁國有地開方案招商座談會」吸引上百位投資人參加,財政局表示已申請都市計畫變更,要把基地整併成一塊以提升開發效益,未來還需執行林森北路巷弄道路道路施作,投資人可選擇付費委由是否辦理或自行施作。將來會協助得標人同時作道路工程和基地開發,道路工程從規劃到完成需二年時間,花費初估二千萬元。
    依據《國有財產法》第53條之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可得而知,將來大面積國有土地之活用勢必將採取「地上權」、「出租」、「信託」或「委託經營」的方式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的案件也將會越來越多!!

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繼承人須注意繼承公設地信託權利,仍要課徵遺產稅!


李廷鈞
    經濟日報於1011027A19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依據財政部的解釋,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設定自益信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的規定,列入遺產稅扣除額減免遺產稅。
    財政部表示,由於死亡前設定自益信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其性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屬於「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而非被繼承人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仍須依規定繳納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2項之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又同法第10條之11款復規定:「依第3條之22項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權利,其價值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估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這裡所指的「時價」,於不動產,土地為公告現值;房屋則為當期評定現值。
    因此,財政部認為本件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由於被繼承人在死亡時是受益人非所有權人,因此與《都市計畫法》50條之1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親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情形不同,因此申報遺產稅時必須注意,被繼承人生前設定自益信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死亡後仍需課徵遺產稅!!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有開放空間的建築物,不得為「二次施工」!


李廷鈞
    依據民國1011028日蘋果日報A24版記者邱煜婷的報導,新北市新板特區部分豪宅1樓開放空間加裝門窗封起僅開放給社區住戶使用,新北市政府點名6棟豪宅在年底前強制拆除。
    新北市工務局長表示,當初這些蓋豪宅的建商為了獲得較高容積獎勵,蓋更高的樓層,於是有「公益性開放空間」的設置,但是於拿到使用執照後,又擅自「二次施工」加裝門窗或搭建景觀造景,變成社區的私自使用空間。將協調住戶自行拆除,若住戶不願意,希望由建商協助住戶拆除,否則年底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將強制拆除。
    營建署對於豪宅開放空間違規使用之問題,於今年71日起的新規定,建案開放空間不得已柵欄、圍牆、灌木綠籬等方式阻礙民眾通行。民眾購屋前也應清楚開放空間情況,民眾在購買房屋前應清楚開放空間的範圍及是否會進行「二次施工」,以免花大錢後又要面臨被拆除的情況。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北市都更中心掛牌 台北地檢署為都更成立查緝小組


李廷鈞
    根據民國1011024日聯合報B1版記者邱瓊玉、劉時均及中國時報A10版記者蕭博文、陳凡的報導,財團法人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於民國1011023日掛牌成立,為100%公股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負責整合、諮詢、計畫送審,並對海砂屋、整宅等弱勢地區優惠收費。但為避免「與民爭利」,已自組更新會且由民間更新業者協助的案子就不會介入。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長丁育群擔任都更中心執行長,並且表示都更中心從事「前半段」工作,包括整合、諮詢、評估、成立自組更新會、協助事業概要計畫、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後續由民眾自行找建商興建。費用依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規劃費用認列標準」分階段收服務費。都更中心地址位於:台北市和平西路一段59號,電話:02-23922910
    此外,由於最近都市更新案屢傳黑道介入,台北地檢署成立「都更聯合犯罪查緝小組」專屬偵查組,於1024日與台北市政府等單位開會,決心全面遏止不法勢力插手都更;將來更將開放單一窗口及公布24小時檢舉專線電話。

2012年10月26日 星期五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買到瑕疵屋反悔 仲介費得照付


買到瑕疵屋反悔 仲介費得照付
李廷鈞
    1011024號自由時報B4版記者張文川、李蓉平及蘋果日報A19版記者張欽報導,某甲賣出北市光復北路的豪宅「敦煌」給某乙,某乙發現地板被白蟻蛀蝕且多處滲水,要求解約,台北地院5月判決某乙應賠216元違約金,並最後以90萬元和解收場。但21世紀房屋仲介提告要求兩人支付仲介報酬,台北地院日前判決李、鞠要各付四十五萬、十九萬仲介報酬。
    依據《民法》的規定,仲介屬於「居間」行為,而《民法》第569條規定:「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前項約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部成立者,適用之。」故地板被白蟻蛀蝕且多處滲水,屬於《民法》354條之買賣物之瑕疵,買受人固可以依《民法》第359條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已付之仲介費,則不得請求償還。
    又《不動產經紀業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目前內政部之標準關於仲介買賣案件,以成交價之6%為上限;租賃案件則以1.5個月租金為上限。違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最後,必須注意的是《不動產經紀業條例》第23條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又依同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份,因此若於不動產說明書上記載不實,出賣人將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關於「不動產說明書」則必須參考內政部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天元生活法律手冊4」免費贈閱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天元生活法律手冊4」免費贈閱
作者‧李永然.張謀勝.李廷鈞等著│出版日期‧2012/10/26│書號‧TU4

本法律手冊由李永然律師、張謀勝律師及李廷鈞地政士共同撰寫,內容以「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益」為主,在「不動產」方面,內容包括民眾對時價登錄的應有認識、辦理不動產信託的相關問題、出租房屋的法律須知、管理費與公共基金以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的相關問題;在「其他財產權益」方面,則是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和債權確保方面做介紹。希望讀者能從本手冊中吸收關於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益的法律知識,俾增進對這方面的認識,將來若遇到相關問題時,不致求助無門。
欲索取本手冊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本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收即可。

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三

《李永然兒子李廷鈞和大家分享》李廷鈞參加地政士考試的分享心得


參加地政士考試的分享心得

李廷鈞

    我是李廷鈞,在大學及研究所並非地政系本科系的學生,在民國101年2月間倉卒間,決定要報考5月26、27日地政士考試,很幸運的選擇了「一帆補習班」。在一帆小班制的教學下,師生互動良好,有甚麼問題都能獲得老師詳細的解答。此外,老師上課會隨時補充時事及考古題,讓李廷鈞對於地政士考試掌握度的提升相當有幫助。

    民法及信託法的部分,除了法條要熟悉之外,李廷鈞覺得還要學會如何運用。民法總則相當重要,必須要熟記,物權「共有」和「抵押權」是考試的兩個重點。親屬、繼承也不得忽視,「應繼分」和「特留分」更是應該要熟記。所幸晨曦老師講解相當仔細,就算是非本科系的學生,也能對民法概要有相當深入的認識。信託法必考一題或半題,特別喜歡考條列式的條文,務必熟背條文,才能在考試上掌握高分。

    土地法的部分,由於法規相當複雜,葉問老師所教導的口訣務必要背得朗朗上口,因為這樣可以幫助自己記憶。比方說土地徵收的用途,就是「國交公水公正教射國旗」、不得私有的土地就是「海天可城公礦瀑公名齊」,一旦背起來就很難忘記。由於「地政士法」必考一題,考生務必好好掌握,凡是條列式的法條,務必看熟,幾乎都考條列式的。比方說:地政士的業務、何種情形不得充任地政士之類的。

    土地稅法的部分,則是重視對於法條的理解,對於各種課稅主體、客體、稅率、免稅額、扣除額及免徵、不課徵的規定、罰則等,都必須要記熟。平常要常常練習題目。林璿老師上課幽默的風格和對題目細心的講解,也讓李廷鈞受益良多,尤其是在上課時猜中了一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土地增值稅有何不同」考試果然就考出來,這也替我的土地稅法增添一些分數。

    土地登記規則,李廷鈞一開始覺得很難,但是唸到後來發現土地登記規則綜合了「民法」及「土地法」的規定,所以得先把這兩部法律搞懂,一旦搞懂土地登記規則就沒有這麼難了。此外李廷鈞建議考生先準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部分,由於這規則的條文較少,也會考兩題,所以投資報酬率較高。

    最後,國文的部分,作文佔60%,務必要盡量寫,李廷鈞這次考試就寫到最後一刻才交卷,寫了整整六頁,最後作文就拿了46分。

    總之,「要怎麼收穫就要怎麼栽」,準備期間李廷鈞幾乎每天都逼自己念書五個小時以上,尤其是考試前一周,每天除了念書的時間,就是在寫考古題,把近十年來的考古題通通在答案紙上練習一次,並且每天唸一科。民法的部分,由於法條相當多,我是逼自己把民法分成總則、債總、債各、物權、親屬、繼承六大部分,每天複習一個部分,這樣考前才不會感覺生疏。除此之外,適當的運動和良好的作息也是長期奮戰的不二法門,千萬不要讓自己在最後一刻放棄或因身體健康的因素而倒下。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棄土堆成山 關渡平原遭汙染 議員批稽查不力

民國101年10月11日自由時報A18版記者劉榮報導,台北市議員指出台北市缺乏合法棄土場,關渡平原幾處私有土地遭到傾倒廢土逾兩千五百車次,汙染關渡平原的生態環境,並要求台北市政府對棄土車輛稽查、開罰。
台北市政府環保局主秘盧世昌表示,已於現場設立管制站,並由環保局多次移送清運的土方業者,但這些業者卻獲「不起訴」處分令執法人員莫可奈何。
據了解該處原本是一處私有地,但因繼承人沒有積極處理,而淪為棄土場。依據現行法規,處理建築土石方廢棄物的土資場、分類場營運主管機關為建管處,但土方清運卻由環保局稽查,且只能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罰則較輕,故不能有效阻止利益龐大的違法土方處理業者。

本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營建署表示一車位停二部車不違法


民國101年10月10日中國時報A6版記者陳俊雄報導,內政部營建署在欣北市工務局的請示下,對於現在公寓大廈地下停車場常見的「一車位停二部車」的亂象做出認定。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超出停車位而使用共同部分是否有違設置目的即通常使用方法,應針對是否有『妨礙出入口』、『車道』或『其他車位使用』三種情形看待,若無則未構成違反規範。」
據此,法界人士表示,要解決此類停車位爭議,只能透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訂立或修改「規約」,才能保障住戶權益,此不可不慎!!

本篇作者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中國大陸設廠國土證延宕 台商西進陷泥


設廠國土證延宕 台商西進陷泥沼
    101年10月中國時報A13版記者李道成報導,中國大陸部分地方政府對於台商到內陸投資取得國土證的限制在中央的要求下趨於嚴格。如安徽省鞍馬山台商即遇到簽約完成、廠房、設備安裝妥當甚至開始投產,國土正確因地方政府的工業用地指標用完而須拖到明年才能取得國土證。
    台商不能取得國土證將導致融資困難、政策不定的麻煩。有些地方政府領導為了拚GDP常常找台商進入投資,卻因為土地指標已經用完沒有辦法發給國土證。除安徽外,湖北、四川等內陸省份也面臨同樣問題。
    除此之外,土地投資金額也越來越高,一些內陸大城市的每畝工業用地投資指標也上升到十至二十萬美元,與部分沿海區域不相上下。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修改都更條件,納入3精華地段


修改都更條件,納入3精華地段
    聯合報101年10月6日B1版記者邱瓊玉的報導,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修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將「士林官邸」、「中山南北路」、「敦化南北路」及「仁愛路」等路段列為「國際觀光據點」放寬都更的標準。
    依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中有14項指標中必須符合3項以上,才能申請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而其中,第六項「更新單元週邊距離捷運系統車站、本府公告之本市重大建設或國際觀光據點200公尺以內」的規定,本次修訂除了將「士林官邸」列入「國際觀光據點」外,對於「捷運系統車站」清楚定義為「都市計畫已公告」者。
    此外,最大的變更仍在於「重要景觀道路」的定義上,除原本之信義路、基隆路及市民大道外,並納入「中山南北路」、「敦化南北路」及「仁愛路」,學者認為此舉有助於周遭房價提升。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 不動產信託辦理信託登記時,委託人及受託人究竟應準備哪些資料


不動產信託辦理信託登記時,委託人及受託人究竟應準備哪些資料?
李永然、李廷鈞
問題:小麗年事已高,看到最近新聞有女兒為了房屋弒母的新聞相當恐慌,決定先將名下的房地信託給其弟弟寶田,並以自己為受益人,請問小麗應該準備哪些資料?
解析:
    依據《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故「信託」乃是一種財產的管理方式,受託人依委託人的指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期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因此辦理「信託登記」,必須填具「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即信託契約書或遺囑信託之遺囑)、「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及「申請人之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此外由於《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除有該規則第41條之情形外,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故應依該規則第41條第10款之規定「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除了以上應備的文件外,由於《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獲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由此可知,除必須檢附查無欠繳稅費證明文件外,有需要時並應檢附遺產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

    茲將辦理信託登記應備妥的資料臚列如下:
(1) 登記申請書;
(2) 信託契約書或遺囑;
(3)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 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另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得免提出);
(5) 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6) 查無欠繳稅費證明文件;
(7) 遺產稅、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
(8)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不動產信託辦理登記,是否會涉及稅負


不動產信託辦理登記,是否會涉及稅負?
李永然、李廷鈞
問題:小麗將她的房屋「麗寶大衛營」信託於王律師名下,並規定受益人為她的兒子大寶。試問房屋稅、地價稅應由何人繳交?又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
解析:
    按《土地稅法》第3-1條規定:「I.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II.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前述規定受託人王律師為納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又因為本案受益人大寶已確定享有全部之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大寶之權利,故王律師雖然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但地價稅應以大寶之地價總歸戶為稅基。又依據《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故王律師亦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
    至於土地增值稅之部分,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故小麗將「麗寶大衛營」交由王律師信託,因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之規定,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
    至於贈與稅的部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之第一項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又同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故應由小麗繳納贈與稅;惟小麗若行蹤不明、於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由受益人即大寶繳納。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欠繳「管理費」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欠繳「管理費」或「公共基金」有何法律後果?
李永然、李廷鈞
問題:
    小麗於去年購入豪宅「麗寶之星T1」,但久久尚未裝潢入住,小麗非但拒繳公共基金且已欠繳多期管理費。主委阿寶對小麗的行為相當頭痛,依法該如何是好?
解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在此所稱的「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郵政存証信函、公證人認証函或律師函。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住戶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該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因此,小麗積欠的「公共基金」和「管理費」已經超過兩期,主委阿寶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或委託律師發函進行催告。如果小麗仍不繳納,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倘已取得執行名義,經過強制執行後還是拒絕繳納管理費及公共基金,並且答房屋總價的百分之一,阿寶除了促請其改善外,並得於三個月後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向法院訴請強制小麗遷離。
    此外,除了民事責任外,欠繳公共基金,還有「行政罰」的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小麗可能還會受有行政罰鍰。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子時的法律須知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子時的法律須知
李永然、李廷鈞
問題:小麗有一間房屋要租給阿寶,口頭約定為租期10年,而於租賃期間,電線走火發生火災,裝潢全毀,此一後果由何人承擔?後來房子再重新裝潢,小麗又把房屋轉售予第三人寶田並完成過戶,承租人阿寶能否繼續使用?
解析:
    依據《民法》449條之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又《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小麗和阿寶只有口頭約定租期為10年,《民法》契約成立以「不要式」為原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但因為《民法》422條的特別規定,小麗及阿寶所訂立的不動產租約因超過一年,依前述規定視為「不定期租約」。
    但必須注意的是,雖然《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由於《土地法》為《民法》的特別法,《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換句話說,若不動產租約超過一年未以字據訂立,即為「不定期租約」,非具以上六款事由之任一者,出租人不能收回房屋,對於出租人相當不利,故不可不慎。
    另外,依據《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的「重大過失」,是指欠缺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乃三種過失責任型態(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失)裡面最輕者。而此規定乃是立法者為了保護社經地位較弱勢的承租人所設之規定,為任意規定,當事人透過約定使承租人承擔較重的過失責任。而本案中由於小麗與阿寶間未約定,因此適用《民法》的規定,阿寶僅負重大過失責任,電線走火非重大過失,阿寶不必賠償小麗裝潢燒毀的損失。
    而出租人小麗把房屋轉售寶田的部分,由於《民法》第425條第1項雖然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使得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移轉房屋所有權,承租人與原出租人的租賃關係於新所有權人間繼續存在,此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然而「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因此,基於債權關係的相對效力,阿寶無權占有寶田的房屋,寶田得以依《民法》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的規定請求返還。阿寶僅能向小麗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而不能對抗寶田。
    此外,出租人得要求租賃契約公證,並於契約書及公證書上記載「房客不付租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一旦房客無故積欠租金,房東可以不必經過訴訟程序,逕自持「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此對於出租人較為便利。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對「土地增值稅」的基本認識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對「土地增值稅」的基本認識
問:小麗於民國99年11月出售位於新北市暖暖的「麗寶台北大鎮」一間,出售前其子大寶有設籍且一年內並未出租或營業,小麗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又小麗於民國101年9月再度購入位於新北市三峽的「麗寶世紀館」一間,可否享有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優惠?
答:                                      
    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而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土地稅法》第33條之規定,依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移轉時漲價總數額超過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未達一倍時,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漲價總數額為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一至二倍時,稅率為百分之三十;超過二倍時,稅率為百分之四十。然而,為了鼓勵長期持有,抑制短期投機,同條復規定持有超過一定期限減徵的規定,因此持有超過二十年以上時,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二十八、三十六;持有超過三十年以上時,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二十七、三十四;持有超過四十年以上時,稅率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二十六、三十二。
    又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1](出售前一年內不得營業或出租),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2]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則依前段所述規定之稅率計算。仍須注意的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人一生以「一次」為限,但若「出售都市土地未超過一點五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三點五公畝」,且「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而「出售前持有並設籍滿六年以上」,又「五年內又無供營業或出租」者,不受一次之限制。
    因此,小麗出售「麗寶台北大鎮」若之前並無用過自用住宅增值稅之優惠稅率,因為其子大寶有設籍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對於自用住宅的定義(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的規定,即享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以百分之十計算!!
    而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或先購買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出售土地,若屬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之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則得以「其新購土地地價[3]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舉例來說,假設該間「麗寶世紀館」之土地面積為5000平方公尺,土地持分為百分之五,當期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00,000元,而「麗寶台北大鎮」之土地面積為10,000,土地持分為百分之一,99年出售當期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00元,購入時當期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80,000元。因此「麗寶台北大鎮」出售時公告現值為30,000,000土地增值稅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算,當年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10,000*0.01*(300,000-280,000)*0.1=200,000,而新購入「麗寶世紀館」之土地公告現值為125,000,000元,因125,000,000-(30,000,000-200,000)=95,200,000而95,200,000大於已繳之土地增值稅200,000,故可申請全額退還當初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200,000元。


[1] 自用住宅依土地稅法第9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2] 一公畝=100平方公尺=30.25坪;三公畝約等於90.75坪
[3] 此處指「土地公告現值」。

《李廷鈞與大家分享》土地所有權有兩間房屋,可否同時享用


問題:小麗因為工作關係和老公阿寶分隔台北、高雄兩地,兩地均買了房子。位於台北市的A屋登記小麗的名字,並且設小麗的戶籍,並且阿寶現住在該屋。而位於高雄的B屋是新買的,將來由小麗居住,阿寶只有假日偶爾過來住。試問,若B屋登記為小麗的名字,但無人設籍,是否有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的適用?若B屋登記一人一半,對於地價稅有何影響?
解答:我國對於土地持有課稅採地價稅與田賦雙軌制,依《土地稅法》第14條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而依同法第15條之規定,地價稅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而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則累進計算,從千分之十五至千分之五十五。然而依《土地稅法》第17條對於「自用住宅」則享有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所謂的「自用住宅」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之規定,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因此,該問題,台北市的A屋與高雄的B屋,所有權人均為小麗,由於在不同縣市,因此分開計算地價稅歸戶。而目前A屋為小麗設籍,因此在三公畝(300m²*0.3025=約90.75坪)內享有自用住宅之地價稅率。若B屋要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由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因此若要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由小麗之父母、成年子女或岳父岳母設籍方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而B屋產權登記一人一半,則依各自擁有之面積計算地價總歸戶,但由於使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則因此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