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於《幸運雜誌》103年12月號)
專業.積極.創造最高的地政服務品質──永然地政士事務所以專業為您服務
文◎張則君
李永然律師在其30餘年的律師生涯,所接觸過的法律案件甚多,其中涉及不動產登記、信託、繼承、贈與、稅務……等相關案件,都與代書業務息息相關,於是李律師思考是否能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之餘,也可以一條龍的方式,給予客戶專業的代書服務,顧及他們的權益,協助在整個法律案件中有更圓滿順利的結果。適逢民國70年台灣不動產市場起飛,與不動產有關的案件愈來愈多,於是在民國76年間成立了「永然代書事務所」,隨著法令的修改,民國86年「代書」納入證照制度,須有執照才能執業;民國90年10月《地政士法》通過後,遂更名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除了處理客戶的各項地政業務外,也協助永然關係企業中法律事務所、永然文化、永然法律研究中心各項業務,積極的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是一個全方位發展的地政士事務所。
專業知識充足,服務項目廣泛
地政法律問題相當繁瑣廣泛,不是一般人可以輕易了解,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結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不僅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也能提供地政的實質服務,永然法律地政士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不動產所有權產權登記:不動產保存登記、買賣、繼承、贈與、抵押權設定、土地分割、交換、判決和解、調解等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遺產稅、贈與稅節稅規劃:以專業的服務,精算當事人各項節稅空間,依相關法令的節稅方式,為當事人事先規劃,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遺產繼承各項事務處理:確保繼承人本身的權益,當債務大於遺產,或情形不明時,協助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避免將來繼承人於遺產分配時產生糾紛,可見證擬定遺囑、代筆遺囑、信託方式做為遺產規劃。
四、共有土地財產分割:依照現有法令規定,協助以多數決方式,成功完成整筆土地之處分,達到土地有效利用。
五、不動產測量事項:土地鑑界、分割、合併、建物第一次測量……等各項測量事項。
六、不動產信託規劃及執行:透過信託規劃,保障自身老年生活無虞、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亦可妥善安排與運用以達到節稅的目的,並保障受益人之權益。
七、產權調查:面臨不動產交易及債務糾紛時,可協助調查登記簿謄本了解土地建物登記情形,以保障產權的安全。
優秀團隊,提供優質服務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目前由黃淑嬪地政士、黃文賢顧問、李廷鈞地政士及黃興國地政士……等人為客戶提供專業的地政法律服務,專業的地政知識加上認真的服務態度,使得接觸過的客戶無不豎起大姆指,說一聲「讚」!
李廷鈞地政士原就讀台大政治系,並非地政科系出身,而是在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就讀時,選修一些《土地法》、《不動產估價》與《土地登記規則》的課,加上平時多接觸一些不動產相關新聞,於是對地政這方面產生了興趣,於是參加了國家考試,以全國第1的成績考取不動產經紀人,全國排名11考取地政士的資格,開始進入地政士這個行業。雖然有這麼優秀的成績,李廷鈞地政士還是會利用時間做專業進修,除了「地政士公會」規定進修的課程外,也參與許多「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的地政實務課程,閒暇之餘還會閱讀許多與房地產有關的書籍,李廷鈞地政士說:「這幾年有關不動產的法律修改幅度很大,像奢侈稅、實價登錄、房地合一……等,我覺得身為地政的專業人士,一定要不斷的充實自己,吸收多方的知識,除了閱讀相關圖書、花時間去研究相關的案例是必須的,這樣在處理客戶類似問題時,才能第一時間幫他們解決,而我會將一些閱讀的心得或對時事的看法分享在自己的部落格和臉書粉絲團,希望能和大家一同討論交流。」從他年輕的臉上,閃爍著好學進取的神態。
黃興國地政士過去曾在房仲業的地政士事務所服務過,處理的大都是不動產簽約、過戶移轉、贈與登記、抵押權設定或塗銷等業務,黃興國地政士表示:「進入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後,我所接觸的業務更加多元,案件也更加複雜、更具挑戰性,在面對問題或困難時,更需要主動翻閱法條、尋求解決的方式,以便完成我的工作。」閱讀相關書籍及實務課程進修,也是黃興國地政士補充地政技能的方法。
兩位優秀的地政士,加上在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服務近30年,辦理地政事務經驗豐富的黃文賢顧問,搭配成了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最佳的工作夥伴。
圓融處事,贏取客戶信任
在永然地政士事務所任職近30年的黃文賢顧問,一路從代書事務所服務至今,講到這段時光的心路歷程,印象最深的竟然是「人」!黃顧問說:「接觸地政事務近30年,法律的規定都是固定的,但人卻會依據法令的邊緣和矛盾點去做改變,因此,我們必須清楚知道當事人的想法後,去做突破、做溝通,分析利弊得失讓雙方當事人了解,達成共識之後,才能圓滿完成。我曾經處理過一個買賣不動產的案件,雙方即將完成交屋,卻因為一些瑣碎小事而差點前功盡棄,有時候雙方爭的不是金錢,而是一口氣的面子問題,最後由我為雙方進行溝通,也順利的完成了這個案子。這也是說代書除了本身專業的地政知識外,圓融的處事態度和服務熱忱也是非常重要,畢竟只要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地政士資格的人都可以執業,但是好的服務精神才能獲得客戶的信任。」
而擔任地政士兩年多的李廷鈞則認為,地政業務多在替客戶處理不動產相關事務,但不動產的價值很高,尤其一些稅務的問題,稍一不慎就可能造客戶極大的損失,因此「細心」是非常重要的;除此之外,「溝通的技巧」也很重要,像是繼承的案件,除了與繼承人之間的互動,和國稅局、地政事務所、銀行之間的溝通,也很重要,才能順利圓滿達成客戶交辦的事務。
未來願景,打造最高品質的地政服務
在兩位年輕優秀的地政士加入後,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更顯得朝氣蓬勃,充分的專業知識加上積極的服務態度,使得永然地政士事務所獲得不少客戶的青睞,也建立良好的口碑,問到未來的願景,黃文賢顧問說:「很多人都知道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是一間優秀的法律事務所,但仍有些人不知永然關係企業裡還有一間地政士事務所,所以未來我們希望可以繼續結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一方面提供法律見解,另一方面可以協助辦理登記,讓委託的顧客能事半功倍,不只獲得最高品質的法律服務,也有最高品質的地政服務!」李廷鈞地政士則表示:「希望未來可以辦理一些更複雜、更專業的案件,像祭祀公業、地籍清理、都市更新……等相關地政事務,朝更專業化、精緻化發展。」
除此之外,目前李廷鈞地政士與黃興國地政士也有在台北科技大學「建築不動產法律專題」課程擔任李永然律師的助教,分享地政專業知識,未來則希望能藉由一些法律講座、出版品發行或透過網路部落格、粉絲團,讓更多人了解不動產相關法律與實務。
相信在這幾位優秀的地政專業人士努力之下,永然地政士事務所一定能創造出一個與眾不同的地政士事務所,打造一個提供「最高品質地政服務」的園地!
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2014年9月2日 星期二
A級列管山坡宅共九處,須立即改善!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8日自由時報A7版記者徐義平「A級列管山坡宅,9處須立即改善」的報導,內政部營建署發布最新山坡地住宅檢測結果,全台灣共有509處遭到列管,並分為A、B、C三級列管,其中被列為A級的社區共有九個。
內政部而山坡地列管評分的標準主要分為監測系統、邊坡穩定性、擋土牆、排水等項目評分,其中被評為A級的社區分別位於桃園縣、苗栗縣各三個、台中市兩個、新北市一個。
營建署表示,被評定為A級社區者,各地方縣市政府應即刻通知社區管委會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專業技師或團體深入鑑定,並限期完成改善監測,如未於限期改善,將可開罰新台幣六至三十萬元,並停止使用。
營建署也表示,今年三個縣市遭列管的山坡地過百件,都集中在北部,分別為新北市109件、台北市106件、基隆市100件,其中新北市主要集中汐止、新店、三峽、淡水;台北市則以文山、北投較多。
筆者認為,山坡地住宅雖然可以享受居高臨下的美景,但是民眾如果考慮這種住宅,必須注意是否已因地質不穩定而遭到列管,否則將來發生土石流,將會對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財產造成威脅,此不可不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購屋消費者一定注意「居住安全」,位於山坡地的房子一定要注意是否有遭「列管」的情形及水土保持。俗云:「多一分謹慎,多一份安全」,住房安全也是如此!
投資人轉往日本、馬來西亞不動產投資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9月1日蘋果日報A13版記者洪安怡「炒房轉往海外,日本大馬夯」、「跨國投資房屋,最忌動盪國家」的報導,台灣的打房政策已迫使國內投資人紛紛轉向海外,代理銷售海外不動產的業者指出,民國103年海外市場較民國102年同期大增5~6成,其中又以日本、馬來西亞最受青睞。
日本離台灣近、法治成熟,而房屋自有率又只有「5成」,東京的收租報酬率達到5%以上,租賃狀況穩健。
至於馬來西亞的部分,因為在東協10國中,政經局勢相對穩定,經濟表現也亮眼,讓資金躺在台灣的銀行賺微薄利息,不如購買海外房產收取租金。
筆者認為,海外投資不動產雖然夯,但是因為國人對於國外法令相對不熟悉等因素,一定要事先做好研究,並且找合法的業者。對於相關法令有不懂的地方,應該請教當地有信譽的業者或專業人士,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任何投資,不是一切只聽信別人的說法,而一定要自己下功夫研究或委辦真正專家協助,這樣才能保障權益。尤其是海外投資,更要注意安全保障,合法性、政治風險…等,這樣才不會血本無歸!
台北市北投丹鳳山建案遭北市政府勒令停工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8日自由時報AA1版記者吳亮儀「丹鳳山禿頭,建案停工罰六萬」、中國時報B2版記者張潼「丹鳳山頭像一張破碎的臉」等報導,台北市北投丹鳳山豪宅開發案日前因為整地工程導致整片樹林遭砍伐,台北市政府勒令建案停工,並且指示須等待水土保持改善後才准復工,「北投丹鳳山自救會」則在臉書公布之前拍攝的空拍圖,顯示整片山丘已經變成一片黃土坡地,居民擔心將來會有土石流。
而當地居民說,民宅和丹鳳山上的建地僅隔一條馬路,建商沒有做好水土保持,任由植被流失,萬一暴雨侵襲則後果不堪設想。而丹鳳山自救會也指出,該建案基地除了是「順向坡」之外,平均坡度達32.09度,明顯不適合開發。
台北市大地處長黃立遠則表示,該建案目前仍停工中,建商沒有做好加設帆布等水土保持措施,主管機關已經依照《水土保持法》開罰新台幣六萬。建管處也已經依據《建築法》勒令停工,要求業者做好相關措施,確保公共安全並解除民眾疑慮之後,才會復工。
筆者認為,臺北盆地四面環山,在都市開發之下許多住宅往山上蓋,然而「山坡地住宅」一定要做好水土保持,政府在核發建照的時候,也一定要小心把關,否則到時候發生土石流,後果將會不堪設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土地開發」一定要兼顧「環境保護」,政府在核准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一定要遵守《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築法》的規定去審查,這樣既能維護環境,且能保障居民的身家性命!
財政部針對抵稅公設地擬修法解套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30日工商時報A4版記者林淑慧「財政抵稅實物,擬全數變現」的報導,財政部預計在民國103年下半年將鎖定高價值的抵繳股票、土地及其他資產,陸續釋出市面上變現,預估總上值上看新台幣1200億元,若能全部變現可為國庫增裕稅收。至於公設保留地的部分,仍需要財政部與內政部修改容積移轉辦法才能解套。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允許納稅人可以遺產或贈與總額裡的「實物」抵充現金來抵稅,但納稅人抵稅實物千奇百怪,導致國庫收進一堆徒具帳面價值卻變賣不掉的財產。
至於土地的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囿於法令無法標售,如國有土地撥用給地方,地方還要支付土地價值八成以有償撥用,導致流通性低。財政部國產署莊翠雲署長表示,財政部已經和內政部協商,將來可望修改「容積移轉辦法」,讓國有公設保留地可以無償撥用給地方,並且換取「建築容積」後,再移轉至各縣市的國有建地上,這樣一來納稅義務人拿來抵繳遺產贈與稅的公設保留地,就可以順利撥用給地方政府,財政部國產署則可以獲得容積作為對價。
筆者認為,財政部的作法,的確是可行的,不但可以充實國庫,也可以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設保留地,是創造納稅義務人、財政部和地方政府三贏的政策,值得推動!!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一、為管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實物(以下簡稱抵稅實物),並加強有關機關間之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案件,應將轉帳通知書送國有財產局所屬各辦事處、分處(以下簡稱辦事處、分處),其轉帳通知書「奉准抵繳實物名稱」欄內,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稅實物名稱及抵繳金額。抵稅實物屬不動產者,並應填明其標示、面積、抵稅權利範圍;屬有價證券之股票者,並應填明股票名稱、股數、張數及每張股票編號、股數、每股抵繳單價。
(二)國、直轄市、市、鄉(鎮、市)應分給之成數。
(三)抵稅實物本身應納未納之其他稅費及其處理方式。
(四)抵稅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者,超額部分之處理方式。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於處分後比例退還價款。
2、同意捐贈國庫。
3、自抵稅實物分割。
4、分別共有。
前項第一款抵稅實物屬不動產時,稽徵機關應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及出租證明文件。第四款第3目以分割方式處理者,應由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之位置,並由納稅義務人辦妥分割登記。
(一)抵稅實物名稱及抵繳金額。抵稅實物屬不動產者,並應填明其標示、面積、抵稅權利範圍;屬有價證券之股票者,並應填明股票名稱、股數、張數及每張股票編號、股數、每股抵繳單價。
(二)國、直轄市、市、鄉(鎮、市)應分給之成數。
(三)抵稅實物本身應納未納之其他稅費及其處理方式。
(四)抵稅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者,超額部分之處理方式。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於處分後比例退還價款。
2、同意捐贈國庫。
3、自抵稅實物分割。
4、分別共有。
前項第一款抵稅實物屬不動產時,稽徵機關應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及出租證明文件。第四款第3目以分割方式處理者,應由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之位置,並由納稅義務人辦妥分割登記。
三、抵稅實物為不動產物權時,在辦理登記前,應由稽徵機關切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審查納稅義務人檢附之有關文件,經審查無誤得送交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洽辦事處、分處用印及依土地登記規則註明「免繕發權利書狀」後送地政機關申辦繼承及權利移轉登記。
登記案件駁回時,地政機關應將抵繳之有關文件全部檢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辦事處、分處於接獲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檢送登記國有之登記謄本或前項駁回通知書後,通知稽徵機關。
本點之不動產物權登記作業流程詳如附表一。
登記案件駁回時,地政機關應將抵繳之有關文件全部檢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辦事處、分處於接獲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檢送登記國有之登記謄本或前項駁回通知書後,通知稽徵機關。
本點之不動產物權登記作業流程詳如附表一。
四、不動產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前點第四項流程中凡需洽辦事處、分處者,均應比照洽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辦事處、分處應辦理之事項,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比照辦理。
五、抵稅實物為股票股份、股東出資額時,辦事處、分處應憑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手續,並於完成後通知稽徵機關。
前項過戶如需繳證券交易稅,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
前項過戶如需繳證券交易稅,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
六、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實物,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國有登記或過戶手續,應依下列規定將抵稅實物點交辦事處、分處接管:
(一)其屬動產者,列冊、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
(二)其屬房屋者,實地點交。
(三)其屬土地者,於辦竣國有登記,由辦事處、分處通知稽徵機關後視為完成接管。
(四)其屬權利者,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
前項第三款屬公共設施保留者,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比照辦理。
(一)其屬動產者,列冊、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
(二)其屬房屋者,實地點交。
(三)其屬土地者,於辦竣國有登記,由辦事處、分處通知稽徵機關後視為完成接管。
(四)其屬權利者,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
前項第三款屬公共設施保留者,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比照辦理。
七、抵稅實物於辦竣國有登記後,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應由辦事處、分處依國有財產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其有下列情形者並依下列規定:
(一)抵稅實物為房地者,於處分前得辦理出租或委託經營。
(二)抵稅實物為動產者,應由辦事處、分處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之。
(三)抵稅實物為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應由辦事處、分處委託適當機構出售;其為未上市、未上櫃之有價證券,應由辦事處、分處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之。其為政府公債者,按期兌領本息。
(四)抵稅實物為權利者,其處分應報經財政部核定。
(五)抵稅實物為債權者,稽徵機關移交辦事處、分處接管時,應提供債務人最近一年居住處所及戶籍資料,由辦事處、分處於清償期屆至時,向債務人求償。無法求償時,通知稽徵機關。
前項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之有價證券:以稽徵機關原核定抵稅額為標售底價,如無法標脫,得降價二成列標,如仍無法標脫,再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二成列標,如仍未能標脫時,移還原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四)權利:按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者,得逕行按照原底價減一成計算,再行列標,其仍無法標脫者,得續減價列標。
(一)抵稅實物為房地者,於處分前得辦理出租或委託經營。
(二)抵稅實物為動產者,應由辦事處、分處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之。
(三)抵稅實物為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應由辦事處、分處委託適當機構出售;其為未上市、未上櫃之有價證券,應由辦事處、分處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之。其為政府公債者,按期兌領本息。
(四)抵稅實物為權利者,其處分應報經財政部核定。
(五)抵稅實物為債權者,稽徵機關移交辦事處、分處接管時,應提供債務人最近一年居住處所及戶籍資料,由辦事處、分處於清償期屆至時,向債務人求償。無法求償時,通知稽徵機關。
前項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之有價證券:以稽徵機關原核定抵稅額為標售底價,如無法標脫,得降價二成列標,如仍無法標脫,再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二成列標,如仍未能標脫時,移還原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四)權利:按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者,得逕行按照原底價減一成計算,再行列標,其仍無法標脫者,得續減價列標。
八、抵稅不動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屬國有應有部分,於辦竣國有登記,辦事處、分處辦理接管後,應即通知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妥為管理維護,防杜被占用、棄置廢棄物等情事發生。其須辦理出租、租賃管理、委託經營或涉訟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二十者,國有部分委由應有部分較大之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管理費、訴訟費,由各機關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攤。
(二)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五十,土地位於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國有部分委由該直轄市政府辦理;土地非位於該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該直轄市應有部分,委由辦事處、分處辦理。有關費用,除涉訟所需訴訟費,由各機關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攤外,所需管理費,互不支給。
前項規定,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比照辦理。
(一)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二十者,國有部分委由應有部分較大之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管理費、訴訟費,由各機關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攤。
(二)國有應有部分為百分之五十,土地位於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國有部分委由該直轄市政府辦理;土地非位於該共有之直轄市轄內者,該直轄市應有部分,委由辦事處、分處辦理。有關費用,除涉訟所需訴訟費,由各機關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攤外,所需管理費,互不支給。
前項規定,其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比照辦理。
九、抵稅土地於完成國有登記後,經地政機關辦理重測、重劃或面積更正致面積變動,應依變動後之面積處分。
抵稅土地與非抵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辦理合併、重測合併或重劃後,其各筆錄土地面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產籍異動登錄作業:
(一)合併、重測合併:
應按不同財產來源之各筆錄土地價值占全部土地價值之比例計算其面積,分算各筆錄土地面積,其計算公式如附表二。
(二)重劃:
應就重劃前財產來源不同之各筆土地,洽主辦重劃單位計算重劃後分配面積。
抵稅土地與非抵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辦理合併、重測合併或重劃後,其各筆錄土地面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產籍異動登錄作業:
(一)合併、重測合併:
應按不同財產來源之各筆錄土地價值占全部土地價值之比例計算其面積,分算各筆錄土地面積,其計算公式如附表二。
(二)重劃:
應就重劃前財產來源不同之各筆土地,洽主辦重劃單位計算重劃後分配面積。
十、抵稅土地於完成國有登記後,經辦理重劃,以參與分配土地為原則。依法抵充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辦事處、分處通知稽徵機關註銷待納庫款結案;經指配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者,仍應由用地機關依法辦理有償撥用。
十一、抵稅實物為原經出租之不動產,辦事處、分處或受託代管機關於接管後,應即依原租賃關係換約續租。於原租賃期間屆滿時,再依一般國有財產規定辦理。
十二、抵稅實物之收益,扣除各項稅捐、規費及管理費用,餘額由國有財產局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撥交稽徵機關依規定成數分解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抵稅實物處分之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費用及因處分該抵稅實物實際支付之作業費用後,由國有財產局將賸餘價款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撥交稽徵機關依規定成數分解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抵稅實物處分之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費用及因處分該抵稅實物實際支付之作業費用後,由國有財產局將賸餘價款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撥交稽徵機關依規定成數分解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2014年9月1日 星期一
建商蓋大樓損鄰,住戶質疑北市府竟發使用執照!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9日聯合報B1版記者高宛瑜、林志函「蓋大樓疑損鄰,『市府竟發使照』」的報導、自由時報A20版記者記者蔡亞樺、吳亮儀「屋斜鋼筋裸露,住戶控建商損鄰」的報導,台北市吳興街284巷多戶住戶,因為隔壁蓋大樓導致房子受損,雖然曾與建商協調,住戶質疑協調未完成台北市政府竟然就核發使用執照給建商,導致住戶求助無門。
而台北市議員許淑華表示,多次與基泰及其營造商華林營造協調做房屋安全與損害鑑定,而協調尚未完成,台北市政府就核發使用執照給建商,質疑違法核發使用執照。
台北市政府建管處科長魏國忠則表示,依據《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商完工與市府會勘均符合程序,因此核發使用執照。損鄰的部分,在建商最後一層屋頂前,必須向市政府陳情,市府會介入協調處理,但本案住戶在整棟樓蓋好才陳情,時間太晚,將來必須要透過司法途徑釐清責任。
筆者認為,如果自己房屋附近工地發生損鄰的現象,一定要儘早向市政府陳情,並且協調處理,如果該損鄰確定是工地施工造成時,建商就必須積極面對處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建商施工,如過失致損鄰時,即對受損戶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屬於「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如無達成「和解」,則必須透過「訴訟」,方能解決!此一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2年」(《民法》第197條),受害戶也須注意!
2014年8月31日 星期日
台北市市長候選人連勝文提政見,要遷第一殯儀館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9日中國時報A1版記者陳芃、張立勳「一殯要變身,青年小帝寶」、聯合報A4版記者陳惠惠、吳家宇、林志函「連勝文:遷一殯建公營住宅」的報導,台北市市長選舉開打,「居住正義」成了選戰議題,國民黨市長參選人連勝文提出遷移第一殯儀館至南港山豬窟掩埋場附近空地,並在第一殯現址蓋「公營住宅」的想法,引起熱烈討論。
連勝文規劃公營住宅採「混居」依適當比例讓青年、獨居老人、中高齡弱勢家戶入住,父母住五百公尺內符合資格者優先入住。而連勝文提議把台北市精華地段占地2公頃的第一殯儀館遷至南港山豬窟掩埋場,並在原址興建「公營住宅」。
對此,台北市民政局長黃錦茹則表示,目前二殯在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長程目標會把「一殯」併入「二殯」,遷移第一殯儀館已經是既定政策。附近居民對於遷建也是樂觀其成,行政里代理里長賴益才表示,部分住家距離一殯不到8公尺,飽受誦經聲、紙錢味道困擾,希望殯儀館快遷走。
無黨籍參選人柯文哲則表示,不曉得誰會想去住那裏?大家聽聽就好,連勝文的主張完全忽略民眾心理與民間宗教習俗,只會讓公營住宅政策更難推動。柯文哲主張可以向銀行借貸新台幣一千億元,以台北市198公頃國有非公用土地興建五萬戶只租不賣公營住宅,月租金每坪約新台幣五百元。
筆者認為台北市房價高漲,若能將第一殯儀館遷走,原址蓋社會住宅,因為在市中心、交通便利,其實應該還是會有人願意入住,可以稍稍舒緩台北市的居住問題,對鄰近的住戶也是比較好的。若是擔心有風水上問題,建議可以請法師來超渡,把土地淨化一下,應該就比較沒有疑慮。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我國已自民國101年12月施行《住宅法》,政府應努力宣導該法令,並趕緊建造「社會住宅」,連勝文能思考此一問題,代表他心中已有「社會住宅」的想法!台灣社會應努力落實人民之「居住權」的保護,這才符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的精神!
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新北市的簡易都更第三案已動工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7日中國時報A6版記者郭逸「申請到動工半年,比生小孩快」、聯合報A10版記者祁容玉「新北簡易都更,第三案動工」的報導,新北市推動簡易都更有成,位於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的「簡易都更」案順利動工。
該建案共有十二棟老舊公寓,未來將改建成地上十五層、地下四層的大樓,住戶鄭應龍夫婦表示,老公寓沒有電梯,對於中風的姊夫相當不方便,將來改建成電梯大樓,姊姊帶姊夫出門就輕鬆了!
該建案順利整合後,102年底送出申請,現在就動工,新北市都市更新處指出,將來改建為89戶的電梯大樓,建商也會提供「防滑地磚」、室內無門檻、開門式浴缸,對於逾半超過60歲的住戶相當貼心,本案預計二年半完工。
有別於一般都更耗時二年半以上,「新北市簡易都更」只要住屋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且全體住戶同意,便能獲得20%的容積獎勵,達到室內一坪換一坪、附贈車位公設的成效,約半年就能成功申請建照並動工。新北市都更處並表示,新北市老舊房屋逼近48萬戶,簡易都更加速重建老舊建物之虞,更能提升都市防災效能,將來會持續推廣。
筆者認為,新北市政府的「簡易都更」,是相當不錯的政策,因為條件為100%同意,因此也比較沒有爭議,適用較為簡易的程序,加速都市更新的推動,是值得讚賞的。希望台北市政府能夠效法新北市政府的有效率做法,加速推動台北市老公寓都更,改善市容和公共安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新北市政府針對都更相較於台北市起步較晚,但在朱立倫市長有效率的作為之下,已比台北市政府表現更傑出。台北市政府在「都更」部分因已「文林苑」、「永春」等而令民眾失望,台北市政府是一首善之區,資源豐富,應當振作起來讓台北市民耳目一新!
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永春社區都更延宕,造成同意戶大大不滿!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7日聯合報B1版記者邱瓊玉「永春都更卡關,同意戶:我們要回家」、中國時報B2版記者陳芃、實習記者姜彥竹「永春社區都更,同意戶再催生」的報導,台北市永春社區都更案延宕多年,於101年提出更新計畫變更申請改為「重建」和「整建」併行,不料兩年過去仍依舊未能動工,同意戶在基地內懸吊「我們要回家」等白布條,表達想要趕快通過此案的心聲。
同意戶自救會長劉德玢表示,自從都市更新延宕以來,已經有25位老人等不到新房子過世,住戶決定不再沉默,要把握任何陳情機會,要求市府展現魄力,讓此案早日動工。
都市更新處長林崇傑表示,永春社區都更剛好是在釋憲前送案,必須補「聽證程序」才會造成拉長時間,預計下月排定審議會,審議核定後,最快今年底即可申請建照。
筆者認為,都市更新存在許多爭議,而先前《都市更新條例》遭到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釋字第709號解釋),新版本的《都市更新條例》又躺在「立法院」遲遲未能順利通過。筆者希望「永春社區」的案子能夠早日解決爭議排除不同意戶後順利動工,替台北市的都市更新建立一個新的典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北市已是一「老城市」,非都市更新不可,而且有些房子因老舊而安全疑慮,台北市政府必須拿出執法魄力,立法院要趕緊完成《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的三讀程序,這樣才對得起台灣人民,台灣的經濟才能向前行,人民才能安居樂業!
2014年8月27日 星期三
台北市興隆公宅已獲得「通用住宅標章」!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6日自由時報AA1版記者蔡亞樺、邱紹雯「通用住宅標章,興隆公宅跑第一」的報導,內政部統計隨著老年人口增加,公益團體號召公部門、企業推動「通用住宅標章」,讓建商導入「通用設計」概念,使每戶住家都適合每個族群,不用因為年紀增長花錢改裝和搬家。
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也宣布,台北市的安康平價宅改建的「興隆公營住宅」,已經獲得由自由空間基金會所頒發的「通用住宅標章」候選證書,並且將正式頒發,待民國104年5月完工後,將成為全市第一處取得通用標章的住宅。
筆者認為,隨著老年人口增加,過去許多老公寓都沒有電梯,對於年長者出入造成不便,將來都更後,希望建商能引進通用住宅的概念,讓更多老年、身障族群能夠享受更舒適方便的居家環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通用住宅標章」相當有創意,屬於「居住品質」的提升;依《住宅法》的規定,人民的「居住權」並非僅讓「人人有屋住」,尚須人民的居住環境品質達一定的水準。「通用住宅」讓老年、身障族權者皆能便利出入,台北市政府的「公營住宅」能率先申請,必將能產生引導的效應,這是一值得肯定的作法!
中國大陸重慶市搶建「摩天大樓」!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7日旺報記者盧素梅「搶建摩天大樓,重慶稱霸西部」的報導,中國大陸過去被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級城市紛紛搶建摩天大樓,現重慶市急起直追,也其中已經有超過6座300公尺以上的摩天樓。
根據了解重慶市計畫興建的摩天樓建案共6座,位居中國大陸西部第一,最高的是江北嘴的摩天高樓「世界花」高達470公尺,其次為339公尺的解放碑區的「環球金融中心」、350公尺高的朝天門「來福士廣場」、江北嘴317公尺高的「九龍倉國金中心T1」。
重慶市的摩天大樓熱之背後,是經濟發展帶來的,因為重慶市土地面積有限,所以歷來就有修建高樓的傳統,這些大樓因為地標效應,已經吸引許多品牌企業入住。
筆者認為,中國大陸有些地方的硬體已經超越台灣,不僅是東部沿海城市,現在甚至在西部也到處興建高樓大廈,台灣除了「軟實力」之外,筆者希望重大建設「台北雙子星」能夠趕快走出弊案的陰影動工興建,完工後可望重拾台北人的信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重慶已有將近3000萬的人口,且為直轄市,屬於中國大陸西部的第一重要城市,其與成都、西安、形成「西三角」;台灣加油,原本落後台灣的中國大陸西部已急起直追,台灣「多點經濟,少點政治」,不要動輒抗爭,這樣才對得起台灣這塊土地,才不對延誤下一代台灣人的前途!
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工業區土地免徵奢侈稅價格狂漲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2日聯合報AA版記者沈婉玉「奢侈稅管不到,工業區土地狂漲」的報導,由於央行限貸、財政部查稅等情況下,住宅區的房地產市況漸冷,但是因為「工業用地」不在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內,於是許多投資客轉進工業區炒作,導致工業區土地狂漲。
國稅局官員表示,因為一年內出售工業用地完全課不到稅,因此隨著景氣好轉、需求提高,許多買主搶著買工業用地,導致價格狂漲,建議將工業用地土地納入奢侈稅,抑制工業用地炒作。並且經濟部也已經邀集央行和經管會,針對閒置工業區土地,貸款時設定一定限縮條件,或建立回收機制,以抑制炒作。
至於在住宅區的部分,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在央行民國103年6月底擴大房貸管制區、國稅局不限金額高低積極查稅的政策下,已經明顯降溫。不過李慶華也表示,查稅過程中發現許多冤案,並未炒房卻不慎被課「奢侈稅」,她表示希望奢侈稅修法盡快過關,讓稅務機關有行政裁量空間,放無辜民眾一馬。
筆者認為工業區土地,本來就和居住無關,回歸市場機制就好,工業區土地依法也不能蓋住宅,為何又要納入「奢侈稅」?這樣的政府,整天變來變去,根本言而無信。又「奢侈稅」原來目的是要抑制房地產投資,現國內房市已逐漸冷淡,業者及從業員工不久將來也要走上街頭,一些資金也已轉入海外房地產(如:日本、馬來西亞…),奢侈稅應立即退場,也可以減少如李廣華局長所說的無辜民眾受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一些「商品交易的房屋」與「社會保障的住房」,應當區分;前者由「市場機能」,依供需決定;後者則政府宜依《住宅法》的規定,落實「社會住宅」的興建,保障弱勢者能「人人有房住」,這才是大有為的政府!
國泰人壽砸新台幣158億購置英國倫敦的商辦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1日工商時報A3版記者彭禎伶「國壽砸158億,倫敦置產」、經濟日報A3版記者蔡靜紋「壽險首例,國壽155億買倫敦商辦」的報導,由於金管會日前已經鬆綁壽險海外投資,因此國泰人壽宣布斥資3.11億英鎊向加拿大公司購入位於倫敦市精華辦公商圈大樓「Woolgate Exchange」。
該大樓地下三層、地上九層,樓地板面積接近萬坪,目前為滿租狀態,一年租金收益可達5.3%,等於一年可以貢獻國泰人壽新台幣8億多元,相當於台灣好幾棟大樓的租金。
國泰人壽分析目前幾大城市租金收益都比台北市高,以台北市信義計畫區來說每坪租金約新台幣2500~3500元不等,但是日本東京商辦卻高達每坪新台幣4000~5000元,甚至連上海的商辦每坪租金新台幣3000~4000元都比台北略高一些,因此國泰人壽決定把今年不動產投資重心移往「海外」。
金管會目前對於保險業投資海外不動產採「專案核准」,如果獲准後即可免受海外投資10%限額限制,如今國泰人壽已獲准投資倫敦新台幣200億元、日本東京176億元,目前正申請往上海投資,預計也將可有新台幣100~200億的額度。至於同樣是壽險的新光人壽、富邦人壽也有投資東京、德國的計畫,惟尚未正式送件申請。
筆者認為,台灣的經濟雖然漸漸復甦,但是商用不動產的需求還是沒有非常強烈,因此投資報酬率甚低。筆者呼籲政府趕緊完成服貿、貨貿,並且與世界各國簽訂FTA,這樣才能活絡台灣的經濟,商辦市場才有需求,也才能改善台灣商辦的投資報酬率,吸引更多外資進來投資,否則連資金雄厚的壽險業者都要把資金轉往海外,對台灣經濟不是好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認為近年來國內政治議題爭議不斷,如馬王之爭、太陽花學運、張顯耀被認為涉嫌洩密案,已讓台灣的國際觀感不佳。政府應多點經濟,少點政治,努力拚經濟,讓人民過好日子;不要等經濟真正的壞下去,要就都不不及了,「台灣加油,天佑台灣」!
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台北套房出租投報率差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1日經濟日報A19版記者郭及天「台北套房出租60年回本」的報導,根據全球最大使用者填入資料庫NUMBEO的資訊顯示,台北套房要59.3年才能還本,堪稱全球最苦的房東。
依照該網站的統計,套房平均月租金最貴城市分別是新加玻新台幣8.7萬元、紐約新台幣8.5萬元、倫敦新台幣7.5萬元,而台北只有新台幣1.7萬元,在21個主要城市裡面則排行第17名。
而在套房單價的部分香港每坪新台幣192萬元、巴黎新台幣162.3萬元、新加玻每坪新台幣161.7萬元為最高,台北市每坪新台幣102.3萬元,則排名第六。
而全球套房投資回本最快的城市,包括緬甸6.8年、柬埔寨金邊11.1年、紐約11.4年,台北則需要59.3年才能回本。
台灣房屋全球財富中心首席分析師邱太煊認為,國際城市都市化程度愈高則套房比例愈高,東南亞主要城市因為海外投資者多,市中心套房供不應求,投報率雖然高,但一旦投資者退場,房價可能大幅崩落。至於紐約、東京等地不動產穩定度相對高,對投資者較有利。
筆者認為,台灣的租金和房屋售價比差距相當懸殊,因此在房價高漲的當下,其實不一定要急著買房,不妨先用租的,等房價稍微下跌再進場,才不至於買在高點被套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認為台灣的租金投報率差,是因為經濟活動不甚熱絡;如果要租金回報率高,則必須使台灣的經濟活絡才有可能,近年來台灣「政治太多,經濟太少」,想要提升經濟氣氛,就要減少「政治對立」,政府加強經濟政策的推動,才有可能性!
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民間批判中國大陸公審柯震東!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自由時報A3版記者張文川、項程鎮、鄒念祖、徐卉、陳炳宏「中國公審柯震東,無律師協助」的報導,被中國居留的藝人柯震東,穿囚服流淚滿面的「自白影帶」在中國大陸中央電視台播出,此一作法遭到台灣國內法界、人權人士痛批「侵犯人權」。
一手提攜柯震東的導演九把刀表示:「那些畫面我一秒鐘都無法直視,不寒而慄,淚流滿面」,而許多網友也都相當震驚,「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中國完全沒有三權分立、程序正義、人身自由等念,連台灣海基會也幫不上忙,中國行政權獨大,在任何民主自由國家是無法想像的。況且依據中國公安的說法,柯震東並非觸犯刑事案件,既然如此只有行政不法卻受此屈辱,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台灣人權促進會前會長邱顯智則表示,台灣嫌犯被捕後有行使「緘默權」,並且有權利通知家人與辯護律師到場,檢警最多只能留置「24小時」,即使是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必須由法官裁定拘留天數,而非像中國大陸「公安」說了算。
筆者認為,中國大陸雖然於2012年通過實施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但是相關司法人員在刑事案件偵查、審判中卻沒有落實應該要維護的人權,以柯震東案來說,雖然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中明文規定被告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與台灣的兩岸互助協議有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但是很明顯本案中,公安卻輕易地以「行政不法」的理由搪塞,完全無視於該規定,顯示中國大陸的人權未來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兼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認為中國大陸在「經濟」方面的發展已取得不錯的成就,正邁向世界大國,此時應努力於「法治革新」,並「保障人權」,這樣才能在國際社會昂首闊步!兩岸交流日益頻繁,台灣人民最期待的是看到中國大陸未來在「民主」、「法治」及「人權」都能有長足的進步;這樣台商在中國大陸的投資權益就能更有保障!
「地上權」近年來已逐漸成為不動產的熱門投資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14日蘋果日報A16版記者潘姿羽「信義地上權宅每坪86萬」、經濟日報A2版記者邱煜婷、楊文琪「富邦壽:投資地上權,收益穩定」、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郭及天「地上權交易額,勁揚209%」的報導,雖然目前所有權土地市場交易降溫,但是設定地上權土地占土地交易市場比重則正在持續提高。
根據統計,民國103年至今大型土地交易金額達到新台幣373億元,較民國102年減少61%,但是大型設定地上權土地交易金額,卻為新台幣325億元,較民國102年同期成長209%。這也顯示開發商在土地市場私有地開價高不可攀、開發商整合困難,資金逐漸轉向「公有地」、「地上權」,以取得開發案源。而「所有權」交易市場萎縮,主要是因為建商投資轉趨保守,推案消化情況延後,而影響補充土地庫存的速度;住宅市場氛圍轉變,也使建商購地轉趨謹慎。
台北市信義計畫區的地上權住宅「台北花園」日前有一筆「實價登錄」,總價新台幣1.18億元,拆算車位每坪單價僅新台幣86.1萬元,房仲業者表示,該社區3~5年前銷售時,每坪還在新台幣100萬元出頭,現在每坪新台幣85萬元,跌幅約一成,認為「台北花園」房價以地上權產品來說,已經算持平表現很不錯。
此外,近期台北市也陸續有地上權產品推出,如文山區「華固新天地」、中正區「志嘉水曜」、大安區「仁愛本真」等,其中「華固新天地」更創下2個半月就售出8成的成績。房仲業者表示,地上權只要有「地段」和「機能」,還是有加分效果。
富邦人壽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舉行「信義區a25設定地上權案」,富邦金控副董事長蔡明興表示,地上權投資雖然沒有增值的機會,但是可以創造穩定收益,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是相當重要的。
筆者認為,地上權不動產投資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小老百姓去買「地上權住宅」、另一種則是財團買政府標售的公有地地上權。地上權住宅沒有土地所有權,使用年限通常有50~70年的限制,房屋價值隨年限越近而逐漸折舊且流通性差,不適合做為投資標的;而財團標買政府的公有地地上權,常常都作為商辦、旅館、百貨等商業使用,主要是看租金收益投報率,而非日後交易增值性,價值折舊較不是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上權」在《民法》中規定,日前已有修正,區分為「一般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由於中國大陸實施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人民只能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類似台灣的「地上權」,台灣人在大陸有房子的不少,現在逐漸地接受有期限的地上權住宅!
因「帝寶」遭註冊,京城建設的建案依法要改名!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0日蘋果日報A16版記者王筱君「撞名『帝寶』,京城建案須改」的報導,隨著2001年「宏盛帝寶」的推出,它成為豪宅的代表,「帝寶」也搖身成為建築業的菜市場名;但傳出「帝寶」早在多年前已經被「甲山林建設」依《商標法》申請註冊商標,因此同樣位於高雄的新建案「京城帝寶」可能面臨改名命運。
甲山林是在2000年3月就提出商標申請,隔年5月通過,「商標專用」期限至2021年5月,因此位於高雄鼓山區的豪宅建案「京城帝寶」必須重新命名。
筆者也認為,建案的命名是個大學問,但是最重要的還是真材實料,如果只是案名主打「帝寶」,所用的建材、格局、規劃都和台北仁愛路「帝寶」天差地遠,恐怕消費者也是不會買單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建案的命名,可以事先查詢一下商標登記的名稱,避免使用他人已註冊的「商標」名稱,這樣才可免去商標侵權糾紛的法律爭議。建商推案如有聘任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這樣可以預防一些法律爭議的發生!
2014年8月19日 星期二
中國大陸推不動產登記制並增加保障房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16日工商時報A7版記者邱菀仁「大陸打貪再出招,推不動產登記」,中國大陸國務院於103年8月15日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草案),該草案將提出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個人和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
該條例將建立統一的管理平台,提供國土、公安、民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分享不動產的登記資訊。房地產業界人士則認為該條例的發布,因為可以「以人查房」,對於手中有多套房屋者影響很大,可能將來會用來徵收房屋稅。
此外,中國大陸計畫新開工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已經達到700萬套以上,該「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住房,包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筆者認為,不動產登記制度,在台灣已經實施多年,雖然和中國大陸不太一樣,但是統一登記的優點也很多,對於權利義務狀態能夠更明確,發揮「公示」、「公信」的效力。此外,徵收房屋稅在世界各國也很普遍,可以促進房屋有效利用,避免資源虛耗,並且可以拿多餘的稅收拿來建設,未嘗不是好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的不動產登記已相當成熟,中國大陸可以參照;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制定是件好事,也可參考台灣經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四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的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的用海、用島等不動產的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七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惟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 不動產登記簿可以採用紙質介質,也可以採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惟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並具有惟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並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採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採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並採取資訊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式
第十二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十三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申請不動產登記。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資訊。
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並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未告知的,視為符合受理條件;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和有關證明檔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四)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註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係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一不動產權利有兩個以上主體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辦理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完成的,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相應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資訊共用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資訊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資訊的即時共用。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有關資訊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交易等資訊應當即時互通共用。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資訊互通共用。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互通共用取得的資訊,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資訊保密。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向社會或者他人洩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串通他人進行虛假登記,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洩露不動產登記資料或者登記資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佈的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定為准。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四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的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的用海、用島等不動產的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七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惟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 不動產登記簿可以採用紙質介質,也可以採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惟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並具有惟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並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採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採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並採取資訊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式
第十二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十三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申請不動產登記。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資訊。
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並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未告知的,視為符合受理條件;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和有關證明檔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四)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註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係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一不動產權利有兩個以上主體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辦理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完成的,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相應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資訊共用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資訊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資訊的即時共用。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有關資訊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交易等資訊應當即時互通共用。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資訊互通共用。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互通共用取得的資訊,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資訊保密。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向社會或者他人洩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串通他人進行虛假登記,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資訊共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洩露不動產登記資料或者登記資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佈的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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