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住戶、管委會及建商均須注意未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修正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11031日工商時報A19版記者呂雪慧的報導,內政部於1011030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來管理費分擔方式及金額必須由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才能變更管理費金額或分擔方式,不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單方面制定。
    又為了遏止黑道出席管委會,明訂將來只能委託配偶及直系血親出席。並且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及負責財務管理或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只能由區分所有權人或由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
    此外,考量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前常有起造人建商做出「二次施工」行為,增訂條文明定二次施工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違反《建築法》規定,起造人負改善或回復原狀的義務,將來二次施工的情形勢必將大幅減少。筆者要建議建商務必注意,切勿再有「二次施工」的規劃,方不至於招來法律責任。
  欲索取「預售屋安全手冊」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本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7樓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收即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