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鈞地政士
依據民國101年11月1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蘇秀慧的報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在101年10月31日由行政院審查通過,其重點在於增訂文林苑條款。
原本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起造人在取得建造執照後,即可對外預售。但《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增加一條「未來採權利變換實施的都市更新案,應在建築物全數拆除後,才能辦理預售。」違反者得按次處以「銷售金額30%的罰金」。此外,新版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也增訂授權另訂子法規定「同意書」簽訂時機、應記載事項,免除外界質疑「都更同意書」為法律空白授權的疑慮。
都市更新又稱「舊市區更新」,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的地區加以重建、整建或維護。本來是一個出發立意良善的政策,但日前文林苑產生爭議,在於實施者未取得全部住戶同意就辦理「預售」,不同意都更的王家遭到市政府代為拆除,在社會大眾的輿論之下,於是《都市更新條例》才有這次的修正。
希望台灣的都市更新在這次修法後更為完善,都市更新能夠持續推動,才能共同締造優質的都市生活環境及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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