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1年11月22日中國時報A12版記者王己由、沈婉玉之報導及經濟日報A4版記者吳泓勳的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05號文解釋,財政部以一紙行政命令,將民間捐贈土地的節稅做法,以公告現值16%計算所得稅扣除額屬違憲,即日起失效。
由於不少有錢人專門低價收購市價遠低於公告地價的畸零地或既成道路的私有土地,捐贈政府抵免稅捐,於是財政部從民國九十二年至九十七年間,作出六個函示命令,就捐地但無法提示土地取得成本證據,或因受贈或繼承而取得者,以「行政規則」規定「依土地公告現值16%計算」。大法官認為,這樣的限制係涉及稅基的計算標準,不符合「租稅法定主義」(《憲法》第19條)及「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23條),因此宣告該行政規則違憲失效。
而財政部則表示,尊重大法官的解釋,也將在本會期推動修法,將規定個人以實物,捐贈給政府或教育公益團體的列報扣除額,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若未能提出成本證據,或是受贈、繼承取得,將參照當年度實際市場交易資料認定。並且為了避免「空窗期」,立法完成前,將要求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經查獲個人捐贈實物規避綜合所得稅,且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將移送地方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捐贈道路用地、公設保留地等雖然成為有錢人的節稅管道,但土地取得成本仍有高低之分,一律依土地公告現值16%計算,不免過苛。將來修法以取得成本為準,較為合理,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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