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聯合晚報民國101年11月7日A13版記者盧沛樺的報導,行政院公平會在101年11月6日針對台北市的建案「首善」開罰,因為其廣告中透過文字說明及繪有客廳、臥房、浴室等住宅起居設備之途是,明顯致人誤會為一般住宅。公會則分別依廣告不實處分建設公司100萬元、該承銷的廣告公司55萬元。公平會發言人孫立群並表示,工業住宅違法建商層出不窮,統計100年類似處分案件達7筆,但他也坦言公平會僅能就廣告不實的部分為處分建物如何處置?是否勒令拆除?必須回到地方建管機關的職權。而台北市都發局則回應,未來建商在台北市任何開發案件申請,都會用最嚴格方式審查,並且會盡速全面清查違規建物,希望民眾不要被建商的不實廣告誤導。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惟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條並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與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又根據《公平交易法》第41條之規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以上二千五百萬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可見《公平交易法》對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處罰相當重。
又依據《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結構、防火區劃…與原訂使用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違反者,依據《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得處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然而,依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工業區並不允許為住宅之使用,故所有權人並無法變更使用執照,最嚴重者最後將面臨連續罰款且供水供電、強制拆除之命運,呼籲各位民眾在購屋時必須謹慎,切勿被建商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手法矇騙。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長期關注消費者購屋權益,也要消費者購屋時依定要擦亮眼,並且要事先在「法律」上作功課,俾保障自身權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