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買方代賣方所繳的奢侈稅,會納入奢侈稅稅基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115日經濟日報A19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財政部近期表示,近來有民眾不了解奢侈稅的課徵「稅基」,而在進行房屋買賣時,在買方的售價之外,依約代賣方支付奢侈稅卻隱匿未報,以至於短報銷售價格,遭到裁處0.25倍至2倍的罰鍰。
    財政部國稅局認為,銷售價格應當包括買方幫賣方支付之奢侈稅,因此賣方必須繳納奢侈稅稅基應該為買方支付之賣價及預訂幫賣方支付之奢侈稅之費用。然而筆者認為這樣的解釋並不合理,因為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既然該條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包括在稅基內,若買賣雙方已經約定由買方繳納,該筆資金並非由賣方收取,而係供賣方繳納奢侈稅之用,應當解釋為非納稅義務人收取之代價方為妥當。
    國稅局的解釋自非無可議之處,《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方符合「租稅法定主義」,既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未明確規定不得私下約定由買方代繳,自不應將買方代繳之稅額納入稅基中重複計算,否則將有違憲之虞!!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課稅必須符合「租稅法定主義」,財政部國稅局的看法似乎有擴張解釋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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