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專業人士為人賣屋,要算對奢侈稅,方免挨告! 文◎黃文賢顧問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顧問黃文賢
依據民國102年10月27日中國時報A4版 記者陳宥臻、洪正吉所撰「算錯奢侈稅期, 賣屋挨罰告仲介 」乙文報導,自100年6月開始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奢侈稅滿2年後,除了房屋買賣件數遽增,許多民眾在對奢侈稅法令不了解,而信聽房仲或代書的建議下,搶時間出售,結果誤信專業人員的建議,而讓國稅局開罰,民眾不甘心等了2年轉售還被罰,一狀告到法院,國稅局因而發函房仲及地政士公會,要求要遵守法令。
奢侈稅自100年6月上路,民眾為了避免被課奢侈稅,等了2年不敢賣屋,怕會有奢侈稅的產生,擔心房價回落又不想繼續負擔利息成本,因此,在102年6月開始,全台出現房屋拋售潮,而奢侈稅延伸的問題也陸續引爆。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發函不動產仲介經紀同業公會及地政士公會表示,最近查奢侈稅時,經常發生爭議,其中以奢侈稅的2年期間算錯最普遍。國稅局說,依法奢侈稅是以不動產完成登記取得所有權之日起算,一直到訂定銷售契約日為止,但最近許多買賣未申報奢侈稅的案例,都算到銷售移轉登記日為止,等於提前一個月賣屋,符合奢侈稅課稅範圍。
台北市國稅局透露,先前有個屋主出售總價逾千萬元的房屋,在仲介及代書遊說下,趕在2年期間一到就出售,結果2年期間算到銷售移轉登記日,被國稅局補徵10%稅額100多萬元,另外裁處罰鍰70餘萬元。後來屋主表示,是在仲介及代書遊說下才急著賣屋,仲介或代書甚至簽了書面切結保證不須課奢侈稅。屋主向國稅局叫屈無效後,轉而向法院對仲介及代書業者提告。
國稅局強調,出售持有2年以內不動產要課奢侈稅,屬銷售稅性質,與盈虧無關,只要銷售持有2年內的房地,都要依法申報奢侈稅。仲介或代書敢簽切結書,除了專業不足外,也有心存僥倖的心態。
地政士公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地政士指出,奢侈稅2年期間的定義確實有不少人誤會,當中包括房仲和代書,民眾賣屋時一定要自我保護,記得以「取得登記日、出售簽約日」,來計算買賣屋之間到底有無滿2年。
筆者認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三條很清楚的明訂兩年期間算法「取得登記日、出售簽約日」,但卻身為專業人員實不應專業不足或心存僥倖簽立切結書,讓消費者誤信出售期間導致遭課稅罰款。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在這段時間民眾諮詢奢侈稅的法律問題也增多了,專業人士執業時確實應多加小心!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三條條文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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