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還地於民開發利用!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1月25日聯合報A12版記者李順德所撰「還地於民 公設保留地分四年解編」乙文報導,內政部啟動「還地於民」計畫,即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方案,預計自民國103年起將分成四年完成解編作業,解編面積預估約為七千七百一十四公頃,其中釋出給民間約四千公頃。
    內政部李鴻源部長表示,內政部於近期內將邀地方首長到中央,研討「遊戲規則」,包括「還債」在內,即將地方解編公設地所得的資源,一定比例拿來還債,解編所得土地,拿一定比例做總合治水、防災型都更。如各地方政府能執行這項解編方案,不僅能解決數十年的民怨,人民確保自己的權益,地方政府也有很大籌碼,能使地方變得更漂亮,更有錢、更有自治能力。

    內政部營建署代署長許文龍表示,這項公設地解編方案,經建會已審查通過,計畫將二萬五千公頃的未徵收公設保留地,解編其中三成,並自民國103年起四年內透過都市計畫變更與開發,完成解編,還地於民。依照營建署陳報行政院的解編方案,目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為二萬五千七百一十四公頃,如果全面徵購,總經費至少上看新台幣七兆多元,但是透過解編方式,不僅地方政府有籌碼可以讓業主拿回部分土地或經費,也有餘裕讓地方政府創富,有利地方的經濟發展。

    筆者認為「都市計畫」是應該定期隨著人口密度及經濟發展,適時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提升土地利用效益。部分都市土地早期因編定為「公設保留地」,到現在仍不能開發使用,政府也沒有預算做徵收開發;如今政府解編,不僅提高都市土地的供給,早年因公設地動彈不得的地主們,更可以有效地開發運用自己的財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政府能主動檢討是不錯的,限制人民的「財產權」必須合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現既無必要,予以解編是一項尊重人民「財產權」的現實做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