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1日 星期一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賣軍宅反悔 法院認契約仍有效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121日自由時報A25版記者張文川、吳岳修、林嘉東、林美芬、王貝林報導前七海官邸某侍衛上校退伍後獲得軍方配售的改建國宅,以新台幣2310萬元出售給考試委員,約定滿「五年」過戶,但該侍衛官卻於收四成屋款後,認為考試委員盜領權狀,反悔不賣,該胡姓委員乃提告要求履約。台灣台北地院作出判決,認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五年不得過戶乃是「行政法」,不能規範私權糾紛,該買賣契約仍然有效,因此判決考試委員勝訴。國防部則表示,眷戶若違規買賣並無罰則,但房價上漲時賣方可能反悔、或賣方簽約後死亡,買方必須負擔風險。
    筆者認為,軍宅五年內依規定不能買賣,用契約約定五年後過戶固然有效,但由於不動產物權乃是登記生效主義,五年內不能登記,容易生爭議,民眾購買這類的軍宅必須要更加謹慎小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注意「軍宅」的交易,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如有欲購買此類住宅,最好能請專業律師協助規劃,較能避免不必要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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