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奢侈稅擴及區段徵收土地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1212日經濟日報A1版記者陳美珍報導,財政部於民國1021212日發布新規定,都市土地因「區段徵收」等短期限建土地,或是可申請臨時建照的土地,持有未逾兩年即出售,將納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奢侈稅)範圍。
    新規定實施之後,包括淡海新市鎮、桃園航空城、林口機場捷運等周邊的區段徵收土地,均被納入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中,但是若在新令發布前簽訂的買賣契約,除由稅捐機關補徵奢侈稅外,不會另處漏稅罰。
    由於過去法律明定只限「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課徵奢侈稅,因此區段徵收或重劃因依法限建或短期禁建,而不在課徵範圍之內,這次的命令則是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擴張解釋為包含「短期限制建築但仍可申請臨時建築的都市土地」,因為其也具有開發利益,故包含在內。
    不過筆者認為,如果真的要修改奢侈稅的課徵範圍,比較妥當的方式應該是透過修法的方式,而且不能溯及既往;否則將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且就算用法規命令的方式制定,在母法應該也要符合授權明確性,除列授權依據外,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及其立法精神,否則可能也會有違憲之虞。

    中華人權協會榮譽理事長李永然表示「租稅人權」的提升一直為國內人權團體所重視,財政部運用租稅手段抑制房地產炒作固然無可厚非,但切勿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否則,有傷台灣目前以「人權立國」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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