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法令修改,日後法拍應於公告載明是否有「凶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1225日經濟日報A20版記者葉小慧的報導,日前台南單親媽媽誤標法拍屋的案件,引起社會關注,司法院民事廳表示已經修改《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該規定中明訂各地院辦理法拍屋案件時應調查且公告有無非自然死亡等結果。
    而在判決當中,若是有在執行卷宗內有相當證據證明法拍屋內有凶殺死亡、自殺等情形,若拍賣公告未載明,拍定人也可在取得拍定物所有權之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撤銷拍賣程序。而卷內若無上開證據,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有關「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的規定不得聲請拍賣程序,可見關鍵在於「執行卷宗有無載明」。
    由於「凶宅」並無法明確定義,但仍會影響到不動產價值,因此司法院民事廳要求各法院在查封不動產時,必須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向在場人士調查,並於查封筆錄載明。包括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都必須進行詢問,如果債務人須不得須委陳報或拒絕陳述。

    長期研究法拍屋相關法律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凶宅」在台灣房地產交易已成為一特殊問題,司法院民事廳為杜爭議,於《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中進行修改,這是配合社會的需求,並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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