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台北市售屋所得取消分區課稅改分級課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122日工商時報A2版、102123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由於台北市售屋所得課稅標準,於民國101年首度採用分區課稅,鎖定大安、信義、中正及松山等豪宅交易熱區,以房屋評定現值48%課予重稅,但卻因為同一區內有豪宅有老舊住宅,引起立委費鴻泰表示要求檢討改進。
    財政部決定102年度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改採用「分級」課稅,針對豪宅用48%稅率計算,平價屋則用42%稅率計算。針對豪宅的定義,財政部則考慮援用台北市政府的三項標準,一是每戶總價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二是每坪100萬元以上或每戶80坪以上,三是每棟房屋符合兩項要件的戶數達70%以上,全台北市共有158棟、3200餘棟課徵豪宅稅的高級住宅,今年若有買賣明年5月報稅時若無法提出買賣價金證明,及要繳較多的所得稅。
    筆者認為,這樣的標準並不合理,因為豪宅一般來說評定現值較高,因此即便未採取分級課稅,本身所推算出的售屋所得已經較一般平價屋來得高,然而卻又適用較高的售屋所得推計率,其正當性為何?未見財政部對其有所解釋。筆者建議若要提高豪宅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仍必須透過修法的方式明文來規定,否則並不符合「租稅法律主義」的要求,侵害人民「財產權」恐有違憲之虞。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我國已實施聯合國兩公約,國內「賦稅人權」一直相當弱,還有待提升,目前此種作法,是與「賦稅人權」的保障是有違背的;政府如欲採用,必須妥善規劃,切勿急就章,草率行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