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年2月4日經濟日報A19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財政部日前指出被繼承人生前若購買不動產,卻未及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繼承人取得這筆不動產產權後,不到2年即出售,將被課徵奢侈稅。因為若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繼承人係繼承「請求移轉登記之債權」,並非「不動產所有權」,若將來完成移轉登記後,其繼承人於2年內出售,將被排除在免徵奢侈稅的優惠範圍之外。
而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共有11款情形,將免徵奢侈稅:「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至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或受遺贈取得者。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屋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因此,若果被繼承人在完成移轉登記前即死亡,就不符合該條第5條第6款之情形,故仍需課徵奢侈稅。
筆者認為,該項解釋主要是防止有人為了規避奢侈稅,而倒填買賣契約書日期,以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6款的免徵條件,這樣的解釋值得認同,但是恐怕萬一真的有因為過世而無法過戶的情形,恐怕累及無辜的繼承人,希望國稅局在這方面能夠「個案」認定,才比較符合租稅的課稅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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