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假權狀冒貸案,地政事務所被法院判賠1566萬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224日聯合報B1版記者劉峻谷的報導,台北富邦銀行日前控告建成地政事務所疏忽未發現歹徒用假證件和房地所有權狀辦理貸款抵押,盼走貸款3916萬請求賠償之案件,最好法院認定地政事務所應當負4成的過失責任,並判決應賠償富邦銀行1566萬元定讞。
    男子黃某等人,於20085月組成詐騙集團,偽造蔡姓女子的身分證、駕照等證件以及她在台北市忠孝東路2段精華地段的4樓透天厝土地所有權狀,向台北富邦銀行辦理房屋抵押權貸款,不法貸款4000萬元。而黃某等人陸續領款3916萬元,地政事務所才發現該蔡姓女子身分為假,通知富邦銀行塗銷抵押權設定,富邦銀行則控告建成地政事務所未確實核對文件,造成歹徒冒貸請求賠償,地政事務所則反駁富邦銀行未確實徵信,也有過失。
    經過台北高等法院審理,印製房屋、土地所有權狀的中央印製廠,曾發文各地政、金融機構,教導辨識權狀真假的方法,地政事務所人員沒有仔細看房地產權狀,並且富邦銀行的放貸徵信人員僅打電話調查未到場查看抵押建物。合議庭最後認定雙方都有過失,建成地政事務所佔40%,判地政事務所應賠富邦銀行1566萬餘元,並經建成地政事務所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判決確定。
    根據《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至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因此,如果因為非可歸責於權利人的登記錯誤,必須由地政事務所負賠償責任。筆者也呼籲地政人員,在審查時千萬要注意,並為人民的「財產」把關,否則一有疏忽,除了造成人民財產權的損害之外,自己及地政事務所也必須連帶賠償,實在得不償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