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房屋出租弱勢將享有所得稅免稅額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215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林安妮「愛心房東,一年享4.8萬免稅額」、工商時報A2版記者呂雪慧「若是租金補助,房東免綜所稅」的報導,行政院於1031218日預計將通過「愛心房東免稅額度條款」的《住宅法》修正案,最快自民國104年起,凡是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收入戶的房東,將可享有每月新台幣4000元的免納所得稅額度。

    這是希望這項優惠鼓勵催生愛心房東,因此房東有新台幣4.8萬元的租賃所得可在綜所稅減免,且立法院朝野立委對此沒有異議,若本會期通過104年就可以上路,必且在民國105年報稅的時候適用。

    而民國103年租金補貼戶數共2.5萬戶,104年將不排除增加至3.5萬戶,未來內政部鼓勵台北市、新北市和桃園市等北部都會區縣市自行加碼,凡是未來地方政府依住宅法為依據租金補貼額度一併計入免租賃所得內。

    內政部官員表示為了落實「住者有其屋」,無論租買都希望國人有房子可以住,可惜銀髮族、身心障礙者和中低收入戶,租屋時常碰到歧視,新法修正後希望能鼓勵誕生更多愛心房東。

    據理解,之前有不少房東向內政部表示每月新台幣4000元的免納所得稅額度太少,應該要讓全額租金免納所得稅,不過財政部已經針對愛心房東給予較低的房屋稅優惠稅率,不願意再擴大免稅額度,內政部只好同意先上路一段時間再視情況檢討。

    筆者認為,房客如果領有租屋補貼,本來就是屬於弱勢族群,租屋不易,而現在房東房屋出租個人多半租賃所得都不會去申報所得稅,因此若只有每月新台幣4000元的免稅額度恐怕誘因還是不夠大,如果能依照內政部原先的方案給予全額的免稅,應該比較能夠吸引更多的「愛心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弱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住宅法》是目前台灣保障人民居住權的一項重要指標,現將之進一步修改,提供愛心房東的免稅額,將有助於承租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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