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

住戶控訴公設游泳池遭建商拆除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12月27日蘋果日報A36版記者潘姿羽「公設游泳池被拆,住戶轟廣告不實」的報導,新北市新店區錦秀社區住戶李小姐投訴《蘋果日報》表示社區游泳池遭到建商強行拆除拿來蓋房子,而經記者查證建商雖在廣告DM有游泳池,但建商並未將泳池產權移轉給住戶,賣屋後即轉賣泳池產權拆除蓋屋。

    投訴人李小姐攤開銷售海報,表示平面圖裡面有游泳池,民國103年中得知泳池將被拆行文給政府希望緩拆,消保官協調後,建設公司卻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拆掉泳池蓋大樓,社區管委會主任歐寶蓮表示20年前住戶多向建商貸款,買賣契約書和貸款保證書同一份,因此繳完貸款建商就收回保證書,導致難以舉證,表示還是要拿回公共設施。

    該社區屋齡超過20年,起造人為「皇霖建設」,但民國103年11月拆除游泳池的卻是「圓石建設」,記者去電皇霖建設,但該公司電話為空號,並且經濟部商業司已經登記為停業,圓石建設表示泳池是私人產權而非社區公設。

    圓石建設表示,民國103年6月向地主購得游泳池產權後,取得合法拆除執照,住戶以消費糾紛為由請消保官協調,皇霖建設負責人及圓石建設均到場,但住戶卻未到場。該土地為私有,新北市工務局發函解除列管後,民國103年11月才拆除游泳池。

    新北市政府公務員建照科股長陳嘉興解釋,原建商為皇霖建設,興建游泳池後沒有把產權移轉住戶,當初餘戶由再春建設法拍取得,未查明便把泳池、公車總站納入DM導致消費者誤解。

      筆者認為,買屋時一定要注意「買賣契約書」和「謄本」上面登記的面積,如果是「公共設施」,會隨同主建物移轉,於房屋所有權狀和謄本上面都會有記載共用部分的面積,買賣契約書上面也會有記載,一定要仔細看清楚並且買屋後也要妥善保管好契約書,不懂的地方請教專業人士,這樣才不會吃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購買社區型的房子,一定要注意社區範圍的土地,且這些土地也應由住戶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持分,這樣才不會發生本案例的情形而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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