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住家兼營副業二年內出售要課奢侈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223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陳美珍「住家兼營副業,要課奢侈稅」的報導,根據財政部的解釋,住家兼營家庭手工藝副業即使免辦理營業登記,仍然非屬自用住宅,如果持有未滿二年出售,即要課徵10%~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出售持有二年內的房地,如果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即可免課徵奢侈稅。

    但是僅有一戶自用住宅,卻利用自家從事手工藝副業,例如美容、美髮等工作,這類房地即屬供營業使用,不能因為有無辦理營業登記而有不同。至於如果出售房地僅有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則可以按營業使用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的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即查獲一納稅人購入一筆房地後,持有未滿一年以新台幣600萬元價格出售,持有期間已經辦竣戶籍登記,但在住家一樓從事家庭理髮,未具備營業牌號且未雇用人員,每月銷售額也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卻仍有實質營業性質依據財政部規定仍要繳納奢侈稅。

    筆者認為,僅有一戶住宅又在家中兼營手工副業者,實際上也是在賺辛苦錢,家境雖不算太差但也是賺辛苦錢,會在二年內賣房一定有其原委但和炒房實在很難連結在一起,對於財政部針對這種案例查稅,不知到底是「國庫缺錢」還是「公平正義」,值得思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奢侈稅」造成爭議的案例很多,國稅局應不要做太擴張法意的解釋,這樣才符合保障「賦稅人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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