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1日 星期日

買方可以要約書取代斡旋金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219日聯合晚報A15版記者游智文「買家斡旋金,該付不該負?」的報導,房市最近湧現售屋潮使得許多物件紛紛出籠,但究竟買家委託房仲出價是否應先付「斡旋金」或是只要簽「要約書」授權房仲代表出價成為許多買家的問題。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家馨表示,由於口頭出價屋主通常不能得知買方是不是真的有這樣出價,對賣方不利,因此仲介通常都慧要求買方以「斡旋金」或「要約書」的方式出價。

    「斡旋金」是指先拿出一筆錢請房仲代為向屋主出價,這筆錢通常為房價的2~5%,如果議價成功自動轉為訂金,如果斡旋金契約上所載名的斡旋期超過但斡旋不成,房仲必須歸還買方。斡旋金合約上最好註明銀行貸款成數不足合約自動解除,以免銀行貸款變數大。

    「要約書」則是不拿錢直接可以委託出價,雖然不用先拿錢出來,但是房仲的要約書版本通常都會註明議價成功買方反悔必須支付3%的違約金,但由於3%違約金並沒有在內政部的制式版本中出現,因此若買方真的反悔違約,雙方還有訴訟的空間。

    在房市多頭的時候,出價者眾,有出斡旋金者較容易與屋主議價成功,但現在房市氣氛轉變,許多房子賣不掉,因此有要約書屋主也多半願意談,就不一定要先付斡旋金較有利。

    筆者認為,買房對於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權利義務一定要多了解,不懂的地方一定要請教專業人士,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仲介人員在執行業務一定要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要讓買方知道用「要約書」可代替斡旋金,讓買方自己決定,這才是合法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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