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自用住宅如有部分做營業使用時,要按比例課奢侈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21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自住又營業,按比率課奢侈稅」的報導,財政部表示出售部分如果「部分供自住」、「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持有未滿「兩年」出售,應該按自用住宅即營業使用的比率,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指出,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只有一戶自用住宅即坐落基地,並且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持有期間有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二年內出售該房地就應該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樓層比率計算銷售價格繳納奢侈稅。

    筆者提醒民眾,在出售持有二年內的房地要格外謹慎,因為國稅局都把持有二年內出售的房地列為查稅重點,有房屋要出售最好還是放超過兩年再賣,以免被課奢侈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奢侈稅」自實施以來就有不少爭議,政府對此一稅收一般都從嚴解釋,且列為查稅重點,民眾一定要特別小心,切勿輕忽。另外,房市已逐漸冷卻,很多資金已往日本、馬來西亞等地跑,此稅也該功成身退,讓民眾不要再被困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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