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商業區高樓必須注意鄰居日照權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223日聯合報A10版記者陳宛茜「下月起商業區新高樓須維護鄰居日照權」的報導,營建署日前完成日照權修法,規定在商業區七樓以上的新建高樓,皆須遵守讓鄰地建築享有「冬至日一小時陽光」的日照權。

    居住空間如果採光良好,可以減少病菌並且舒緩情緒,也被先進國家視為重要的國民基本權利,透過立法給予明文保障,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健康住宅」標準,每天應有三小時以上的日照。

    台灣並沒有《日照法》,但是在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裡面有規定住宅區建築物若高於七層樓或二十一公尺,在冬日所造成的陰影應使林地有一小時以上的有效日照。但是過去對於商業區並沒有規範,台灣住商混和嚴重,對於商業區的辦公大樓、旅館缺乏日照權的保障。

    即使高樓林立的香港、大陸住宅區和商業區都有平等的日照權,過去內政部營建署修法一再面臨建商壓力難以推行,新任營建署長曾大仁的支持下,日照權總算可以在營建署大會中通過。未來建商還是可以蓋高樓,但是要注意陽光射入的角度與建物方位,或是改變建築造型,讓鄰地享受陽光。

    筆者認為,建商興建大樓,一定要注意對於鄰地環境的影響,舒適的居住環境需要大家來共同維護,如果爭搶著興建更高的大樓互相遮蔽陽光,住在裡面的居民或許就不快樂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日照權」在高緯度的國家甚為重要,而台灣自有《住宅法》之後,對居住品質日益重視,「日照權」也與居住品質有關,所以《建築技術規則》能有此一修正,這也是一進步的表現,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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