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出售繼承房產持有期間從寬認定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727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陳美珍「賣繼承房產,持有期從寬認定」的報導,房地合一新稅制將於民國105年上路,財政部將從寬認定自用住宅的持有期間,凡是出售繼承、受遺贈或是夫妻贈與取得的房產,持有期間得溯及受贈或繼承前原所有權人的持有期間,凡合併持有滿六年者即可享新台幣400萬元的免稅優惠。

    根據房地合一新稅制規定,個人出售之房產屬於民國10312日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或是10511日以後取得,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要合併課稅,而自用住宅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滿六年者,獲利未超過新台幣400萬元的部分可以完全免稅。

    房地合一新制採取持有期間長短分級課稅作法,持有愈長稅率愈低,財政部並且明定有關房產取得日及持有期間計算的原則。房屋及土地取得日和交易日,原則上以移轉登記日期為準,而繼承、受遺贈、夫妻贈與等方式取得的房產,則採從寬認定,將贈與或繼承前的期間合併計算。

    若是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該處涉及連續滿六年並作為自用住宅使用未出租營業者,可以享有獲利定額免稅的待遇。

    筆者認為,房地合一課稅是新的房地交易所得稅課稅制度,明年實施之後,若出售房產,則有必要先了解相關規定以節稅,才不會吃大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房地合一課稅於《所得稅法》中做原則性的規定,至於具體操作仍應注意財政部的相關辦法或函令解釋,這樣才能正確精準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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