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要求製造噪音的鄰居搬離,卻遭法院判決敗訴!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224日聯合報A10版記者藍凱誠「趕惡鄰太心急,強制搬遷敗訴」、劉時均「告惡鄰『自行蒐證比報警有用』」的報導,新北市新店區一處大樓社區住戶因為常傳出各類噪音由住戶集體連署訴訟要求搬離,但因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進行,導致官司敗訴。

    陳姓住戶鄰居集體連署通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陳姓住戶搬家,並在民國1026月正式發函給陳姓住戶、於民國103年提告,訴訟期間該住戶未出庭。

    法院合議庭指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違反法令、規約且情節重大者,需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改善,若住戶「三個月」內仍未改善,才能以「區分所以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搬離。本件卻先由大會通過決議訴請法院強制搬離再發函要求改善,因為程序不符法律規定,因此判決管委會敗訴。

    根據某派出所所長表示,噪音擾鄰由於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最常見情況是警方或環保稽查人員到場時噪音已經消失,員警也莫可奈何,他建議民眾可以自行錄音、錄影蒐證,若將來打官司就能派上用場。

    筆者認為,住公寓大廈若鄰居半夜製造太大的噪音就很容易吵到鄰居,若遇到生活習慣不佳、沒有公德心的惡鄰居,就會導致受到噪音所擾,這時候應該善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先發函要求改善,若拒不改善再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強制搬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有「驅離惡鄰條款」,但管理委員會處理一定要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不懂要請教專業律師,這樣才能有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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