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1年12月5日聯合晚報A10版記者張文馨的報導,監察院審計部於101年12月5日提出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認為內政部應負起中央和地方政府徵收土地,經常因為卡在環評甚至閒置達30年的責任。報告中指出「內政部」為土地徵收的主管機關,但在核准徵收計畫後,已徵收的土地中共有194件,面積達39萬平方公尺,因為環評未過、建照無法取得、經費不足或交通量需求評估尚欠詳實等原因導致土地無法使用或中斷使用,長期閒置也無相關罰則或課責機制,實在過於輕率。審計部同時也指出《都更新條例》推動困難,至今直轄市和地方縣市政府題租的都更案183件,卻完成數掛零;民間報請核准完工的都更案也僅有209件,執行率都須再加強。
事實上,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根據徵收後閒置的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繳回原徵收補償收回其土地:「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筆者認為,內政部在核准徵收前,應該要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的規定,評估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的能力、該徵收次否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且應注意該事業的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才能核准徵收。此外提醒大家,如果土地被徵收後,長期遭到閒置,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情形的,都可以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原被徵收的土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土地徵收」涉及《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的保障,政府進行徵收必須依法且要符合「必要性」,切勿有「徵而不用」的情事發生;倘遭濫行徵收,有徵而不用的情形,則應找專業「律師」依法救濟,才是自保「財產權」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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