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北市售屋所得擬分區課稅



李廷鈞地政士
    依據民國1011210日經濟日報A9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財政部近期將召集5區國稅局會商101年財產交易所得額的標準,以便1025月報稅時,作為已在今年出售不動產但未提示買賣成交資料的課稅依據。財政部將以「分區調整」的方式繼續調高北市的售屋所得率,針對今年房價上漲幅度明顯,且豪宅密度較大的四個行政區,包括:信義、大安、中正及松山,「售屋所得率」從民國100年的42%一舉調高為48%,上調6個百分點,台北市售屋所得率自98年後逐年上調,分別為29%37%42%,以住宅單位坪數200坪、房屋評定現值新台幣(以下同)1500萬元的房屋為例,依100年的標準為630萬元,依101年的標準將變成720萬元,換算40%的綜合所得稅,應納售屋所得稅將從252萬元調增至288萬元,新北市方面原已採4級課稅所得額比率不變,但重劃各行政區的級別,課稅最重的第1級,28%稅率除原先的新北市板橋、永和、新店3區,將增加中和、新莊及蘆洲。
    出售房屋依據納稅人能否出示完整的買賣交易資料,主要有兩種課稅方式,一種是「核實課稅」、另一種是「推計所得」。其中,推計售屋所得是無法拿出購屋成本資料的售屋者,依據「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來推算。凡是無法出售房屋取得成本證明的民眾,報稅時即需按各區鎖定售屋所得率,計算應申報的售屋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售屋所得稅。以房屋評定現值呈上推計比率,即為售屋所得。舉例來說,財政部核定台北市100年度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42%,納稅人甲適用的綜所稅適用稅率為40%,今出售房屋評定現值為500萬元的房屋一棟,其售屋的所得稅即是500*42%*40%=84萬元。
    筆者認為,房屋買賣課徵增值稅於近年來公告現值調整下已愈來愈高,如今再調整所得額推算標準,房屋買賣成本更加提高,能不能有效抑制房價還不一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又得多繳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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