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 星期三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法令已允許國有地地上權的開發移入容積


李廷鈞地政士
    依據民國101124日中國時報A16版記者林淑慧之報導,為提高民間投資誘因,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修正放寬《國有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即日起國有地設定地上權開發案,將可接受容積移入,增加可使用的建築面積。國有財產局局長周後傑表示,業者購買古蹟或道路、公園、綠地等公設,捐贈給政府以換取更高容積率,只要符合三大條件:1.地上權得標者移入的容積合約屆滿後無條件贈與國有2.由業者負擔容積移轉時任何費用3.期滿不得請求任何補償。其容積將可移入國有地設定地上權開發案。國產局表示目前國產局已經脫標,但尚未取得建照的地上權案,均可適用。以今年來說脫標的12宗其中就有8宗適用,但實際情形仍須視基地區位以及所在地縣市政府相關規定進行開發,因都市規劃的不同將有個案上的差異。預估這樣的放寬,將可提高業者投資地上權的誘因。
    筆者認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1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因此內政部才有發布《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而本次的修法,更加活用容積移轉之規定,將帶動國有地設定地上權的開發,並促進藝術價值或歷史建築的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的提供,製造出更多開放空間,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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