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1年12月25日旺報A10版記者郭芝芸的報導,中國大陸第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審議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依照合法、公正、公開原則制定嚴格程序,並給予公平補償;未落實補償資金者,不得批准徵收土地。
按中國大陸於1986年頒布施行《土地管理法》,該法類似台灣的《土地法》,該法過去經歷1988、1998、2004三次修正,此次又做了一次重要的修正。
中國大陸農村採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農民抗爭不斷,此與徵收補償的標準及落實給付有關,故此次修正乃基於原用途基礎上按照年產值倍數補償,並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如土地區位、供需關係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因素,並且此次修正草案,刪除了原本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展現中國大陸中央政府近年一直強調保護土地徵收過程中農民合法利益。
中國大陸的土地主要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以農村土地為主,此次的修正看得出來對於農民更加保障。而巧合的是,由於「大埔事件」的影響,我國《土地徵收條例》於2011年修正,其中除落實「市價補償」的精神外,也對於農地徵收做出諸多的保障和限制,以盡量不徵收農地為原則,並必須做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評估,經過公聽會等嚴格程序,方得進行徵收,可以看出這次大陸的修法方向與台灣所走的方向大致相同,值得讚賞;不過,法律修正了,落實執行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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