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未成年子女買房需證明資金來自父母歷年贈與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1130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郭珈爾「未成年買房,用受贈金免稅」的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父母如果要主張未成年子女以歷年來受贈資金置產,而非當年度贈與行為,需要依法向國稅局申報並且主動提供置產相關資金流程和資金來源文件,否則會有被課贈與稅的問題。

    國稅局解釋,未成年人沒有工作能力,其名下若有大筆股票或不動產,購買財產資金來源通常是股利或是由父母贈與。一般而言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如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除非支付款項確實來自該子女的自有資金免課贈與稅外,其所購買的財產會被國稅局視作是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行為」,依法要課徵贈與稅。

    因此民眾主張子女置產財源來自歷年來受贈累積的資金,「用自己帳戶錢」需要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資金流程和來源,經由稅捐機關確認情形屬實之後,就會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不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課稅。

    國稅局補充,如果民眾是在合法範圍內進行節稅規劃,分數年贈與未成年子女金錢,每年金額都在法律規定的新台幣220萬元以內,日後整筆資金為子女購買不動產或股票,就不用繳贈與稅。民眾最好另外被其可以證明資金收付的文件,像是存款簿或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才能佐證受贈後資金的流向。

    筆者認為,近年來國稅局對於不動產相關方面的稅查得蠻緊的,因此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買屋,資金流程一定要做好,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問會計師或是律師、地政士,才不會冤枉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及課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父母子女間屬於「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其間的不動產「買賣」必須提出「資金證明」,否則會被「視同贈與」而課徵贈與稅,這是民眾必須特別謹慎小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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