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7日 星期四

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地出售,如僅有父母設籍仍需課奢侈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716日經濟日報A20版記者陳美珍「賣自宅僅父母設籍課奢侈稅」的報導,財政部指出,出售持有未滿二年「自用住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必須是所有權人僅有一戶,且「本人」或「配偶」或其「未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且並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而不包括所有權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設籍。
    《土地稅法》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對於「自用住宅」均給予優惠,但是設籍的條件略有不同,《土地稅法》的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包括父母及祖父母,而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則僅限於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而不包括所有權人的父母在內。
    此外南區國稅局也表示,有民眾詢問出售靈骨塔需不需要繳奢侈稅,依據財政部的解釋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中第2條第1項第1款的特種貨物,並不包括直轄市、縣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並不是奢侈稅適用的對象,所以不是用「奢侈稅」的相關規定。
    筆者則提醒大家,如果民眾有持有兩年內的房屋要銷售,若非不得已不妨緩一緩,千萬不要自己看法條或是道聽塗說就以為符合免稅要件,到時被國稅局認定規避奢侈稅或是根本不符合免稅要件,遭到補稅加罰鍰恐怕得不償失,比較安全的方法還是持有超過2年再出售比較保險。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面對奢侈稅的問題,如不明瞭應請教專業律師、地政士或會計師,這樣才不會帶來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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