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消費者注意自103年5月2日起成交的預售屋外水電費改由建商支付! 文◎李廷鈞地政士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627日經濟日報A23版記者尹俞歡「預售屋外水電費建商支付」的報導,內政部日前發出解釋令,明訂自民國10352日之後,民眾購買預售屋其外水電費應由建商支付。
    所謂的「外水電費」意指預售屋一般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要求消費者交屋時另外繳交的自來水、電力費用,不包括在房屋售價內。而部分住宅位於郊區,接管費高達數十萬,引發不少消費糾紛,因此內政部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應記載事項」發出解釋令,明定建商不得在不動產價款外另外向買方收取「外水電費」,如果建商在簽約時要求消費者出錢,消費者可以依此向消保單位申訴,要求業者返還費用。
    至於在民國10352日前的契約內容,如果沒有載明負擔外水電費,內政部也考慮統一由賣方也就是建商負擔,目前正交由法務部評估。但建商對此相當反彈,因為過去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只有「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並非規定費用一定要由建商出,若統一由建商初將增加建商成本。
    筆者認為,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定型化契約的解釋應該盡量朝保護消費者對消費者有利的方式來解釋,因此筆者同意這樣的做法,此外,該水電費由建商出等同於是建造成本之一,並沒有太不合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近年來政府諸多法令的修改朝向保障消費者方向走,建商日後必須有所體認,在估算成本時要更保守,這樣才能將本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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