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出售持有二年內房產應注意「奢侈稅」的六大陷阱!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923日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注意!奢侈稅六大易犯錯誤」的報導,北區國稅局李慶華局長表示,許多出售不動產的民眾因為誤信代書、仲介的建議,試圖規避奢侈稅,反而誤觸法網,導致國稅局補稅帶罰,得不償失,財政部特別整理奢侈稅六大易犯錯誤供民眾參考。
一、                未遷入戶籍: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雖然名下只有一屋,但是卻未將戶籍遷入,且持有二年以內出售,因為不符合自住而被課奢侈稅。
二、                遷入戶籍時點:符合自住條件的房屋所有權人應在銷售契約訂定日之前遷入戶籍,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在過戶前遷入即可,因而被課奢侈稅。
三、                直系親屬的規定:許多人以為房屋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其中未成年直系親屬,應僅限於所有權人的未成年子女。
四、                出售農地農舍:民眾如果沒有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並取得地方稅務局核發的不課徵土增稅證明文件,不適用特銷稅條例「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五、                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之不動產(筆者認為這段「繼承」應該是筆誤,出售繼承取得之不動產應屬於不課徵奢侈稅的範圍):除了買賣取得的不動產之外,也包括受贈取得的不動產,也應持有二年以上出售才能排除奢侈稅的課稅範圍。
六、                算錯持有期間:奢侈稅的二年計算是以「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買賣雙方銷售契約訂定日」只,許多民眾算錯持有期間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而受罰。
    筆者認為,銷售持有二年以內的不動產,一定要注意相關規定,最好多請教幾個專業人士,不要只憑自己對法條的解釋而去操作,一定要注意相關實務見解與解釋函令,是否有符合排除條款,否則遭補稅罰鍰是相當不划算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表示這段時間有些民眾因遭有些不熟悉之專業人士的誤導,而被補稅罰款;李律師仍要民眾還是要多注意實務見解,並與專業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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