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2日 星期一

夫妻互贈房產節稅 須注意奢侈稅 文◎ 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916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夫妻互贈房產,二年別出售」的報導,根據財政部指出,許多人到會利用一生一次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機會,藉著夫妻贈與房產方式運用低稅率節省土地增值稅,但須注意二年內必須惜售,才能避免被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由於根據稅法規定,夫妻互贈房產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自用住宅」出售時土地增值稅每個人可以用一次「一生一次」的機會,申請按10%的稅率繳稅。因此有些民眾就因為自己已經用過「一生一次」的節稅權利,轉將其名下待售的房產贈與給未曾使用「一生一次」的配偶,在由其出售房產。
    財政部官員指出,雖然夫妻間相互贈與沒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但是如果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戶房地,自受贈持有期間不到「二年」再行出售,會被課徵市價10%15%的「奢侈稅」,因此民眾必須確認受贈後二年內不會出售受贈房產,才能達到節稅目的。
    筆者認為,民眾若要享受自用住宅「一生一次」的優惠,不妨先提早規劃,避開二年的「閉鎖期」,這樣就可以達成合法節稅的效果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取得不動產未滿「2年」欲出售時,一定要注意是否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所規定不課「奢侈稅」的範圍,如果不適用,則一定要滿「2年」以後才出售,才不會有遭追徵「奢侈稅」的風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