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日 星期二

企業借錢購地超過五年者,利息費用不得減稅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3年8月29日工商時報A5版記者林淑慧所撰「借錢養地 利息不得享減稅」報導,我國財經部會鎖定企業囤地炒作情況,聯手祭出金融工具,凡是購地五年內未做建廠與營運用途者,長期處於未開發情況者,將限縮土地所有權人後續向銀行貸款成數,以扼止炒地皮歪風。國稅局也注意到企業囤地嚴重,近期清查全台企業向銀行貸款購地的情況,一旦發現企業借款購入的土地長期閒置,國稅局將查核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費用項目,將當年度的借款利息支出限縮列為遞延費用,無法在當年度享有減稅,也不得列為當期費用減稅,否則將被要求補稅。國稅局官員表示,企業向金融機構購買土地,如果長期閒置,就屬於長期投資,借款利息支出要改列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自售地收入中減除;換言之,企業借款購地若閒置不利用者,借款利息支出即要自行吸收,無法減稅。

    筆者則認為很多企業在建廠或擴廠時,易受到當時市場景氣、產能供需所影響,而未按照投資計畫建廠,但未必真是囤地炒房,而產生的利息費用企業卻無法享用減稅,進而影響該公司獲利表現,財政部改變利息費用的認列項目對此則未必妥適合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政府近期太過於專注打房,相關部會聯手出擊,目前已重挫國內房市,逐漸影響相關行業;而現在還不知縮手,仍然繼續操弄,其影響甚鉅;若再堅持下去,恐不利於台灣的經濟發展!政府對於房地產政策,要明確地執行《住宅法》,切勿再運用民粹,這樣才能台灣的經濟穩步發展,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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