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交換持有2年內的土地,依法要被課奢侈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912日工商時報A2版記者林淑慧「交換持有2年內土地,要繳奢侈稅」的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親戚朋友間交換持有2年以內的土地,即使沒有額外支付價金,仍屬於銷售行為,仍應申報繳納課奢侈稅。
    國稅局的官員表示,因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均應課徵奢侈稅。該官員表示,因為土地買賣或互易均屬於「移轉財產權於他方」,而差異只在於對待給付方式不同,均應列入特銷稅課徵範圍。
    本案例有兩位民眾訂立「互易」契約交換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因為該土地持有期間未滿一年,國稅局核定該民眾補稅帶罰新台幣30萬元。該民眾雖然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不過由於稅法明文規定「交換」貨物仍屬於特銷稅課徵範圍,因此該民眾仍被法院判決敗訴。
    不過筆者也有疑問,就是在於「互易」和「買賣」不同,沒有價金的給付,而《特銷稅條例》規定銷售金額之15%,究竟是依據互易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計算,還是用其他甚麼樣的標準來計算?筆者認為仍有討論的空間,而民眾在處分持有2年以內的土地時,需要格外小心,最好的方法就是先詢問專業人士,並且了解行政機關相關的法律見解,才不會因不小心而被補稅加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奢侈稅」已成為不動產買賣之出賣人相當大的困擾,凡在「2年」內處分房地產一定要謹慎,政府對此採較不利於當事人的看法,就以「交換」屬於「互易」,雖準用「買賣」,但終究不是買賣,基於「租稅法定主義」的精神,不宜對之課「奢侈稅」,這才符合「賦稅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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