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民眾如有搬遷補償費收入,記得申報綜所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94日工商時報A22版記者林淑慧「搬遷補償費收入,記得報綜所稅」的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於民國10393日表示民眾若因占有他人土地,而自土地所有權人手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將以「半數」列為其他所得併入「個人所得」申報繳納綜所稅,提醒民眾要記得申報以免受罰。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搬遷補償費是很常見的大額漏報項目,如果納稅人占用他人土地建造房屋,土地被收回時,土地所有權人為了使其順利搬遷,通常會給予一筆「搬遷補償費」。納稅義務人得於取得大筆搬遷補償費後,應該要減除成本和必要費用依餘額作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其他所得項目來申報。如果納稅人在申報時,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則可依照財政部規定按「搬遷補償費收入的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台北市國稅局官員也提醒,如果取得沒有扣繳憑單的收入,不確定要不要併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應該向附近國稅局洽詢,俾維護自身權益。
    筆者也提醒民眾,如果有類似的收入,不知道是否要申報所得稅,應該請教專業人士或是查詢一些政府相關的函令、新聞稿,以免受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在各種稅賦之中,「所得稅」相當常見,民眾如有「所得」,一定要先確定在「法律」上是否富有申報義務;如有,則應依法「節稅」申報,俾免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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