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 星期五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假贈與真炒房仍要課徵奢侈稅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321日經濟日報A22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國稅局為了避免「有房者」利用「無房者」以借名登記的方式出售手中不動產規避奢侈稅,已經針對親屬間贈與不動產案件特別列管,如果利用贈與的行為將房地贈與給名下無不動產的親屬在出售,如果其持有到出售未逾「兩年」,仍要對其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納稅人在20113月以買賣取得一戶房屋及坐落土地,為了躲避奢侈稅,將其房屋於20119月先「贈與」登記給弟弟在於201110月轉手出售,由於其用迂迴方式出售買進的不動產,弟弟名下無房產出售自用住宅可排除課徵奢侈稅,但經國稅局查獲後,仍被按實質課稅原則送罰。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此乃「實質課稅原則」的法源依據。
    然而,筆者認為,國稅局在認定類似事實應該還是要確實查出其資金流向,否則若哥哥未因出售而獲利,反而認定納稅義務人是哥哥,對於哥哥相當不公平。仿間常有購買不動產後,透過贈與不動產的方式節稅,係因不動產公告現值及評定現值較市價為低,然而若受贈人因缺錢在短期內出售,反而被課徵奢侈稅,將對民眾顯得相當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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