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0日 星期日

奢侈稅1戶範圍認定 排除未成年孫子女名下房產 文◎黃興國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根據102年10月17日工商時報A19版記者林淑慧所撰「課徵奢侈稅 排除孫子女名下房產」乙文報導,《特種貨物與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同住的直系親屬名下若持有兩戶房產,持有未滿兩年,出售其中一戶時,須課特銷稅。財政部於102年10月1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同住直系親屬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未成年孫子女若擁有房產,不在特銷稅課徵範圍,並於近日將發布解釋。

 特銷稅條例第五條是排除課稅條款,其中第一款說明,「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課特銷稅。

  財政部表示,特銷稅的立法意旨為抑制房市炒作,若單純只是換屋的自住需求,不應該被課到特銷稅,因此衡量民情之後,決定放寬第五條第一款的解釋,將未成年的孫子女輩,排除之外。

這條新解釋令,參考的是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規定,對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自住房地者,才能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因此,財政部比照上述規定,認定家庭核心成員是指所有權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核心成員名下只有一棟房屋,加上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房地期間未供營業用或出租等要件,即使持有不到二年就賣屋,也不會被課特銷稅。

    筆者認為財政部已於102年10月18日公布台財稅字第10200125650號令,核釋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內自住房地免課徵特銷稅之持有地戶數計算範圍。依目前家庭結構成員,以小家庭為一戶的型態居多,因此限縮戶數成員,排除未成年孫子女,較能符合社會民情,避免傷及真正有換屋需求的民眾。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的李永然律師提醒民眾出售房產務必注意「奢侈稅」的課徵,除了注意「法律」以外,還應注意主管機關相關的解釋令,方能確保自身權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