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高雄統一時代公司補地價稅案敗訴確定!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231日工商時報A21版記者張國仁「統一時代補地價稅,敗訴確定」的報導統一時代公司在高雄前鎮區的25筆土地,原本是用「工業用地特別地價稅率」,後來因劃入高雄市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的範圍內,由「工業區」變更為「特倉二」改按「一般地價稅率」課稅,統一時代被補徵新台幣7961萬元的稅款,官司敗訴確定後來提起再審,遭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統一時代公司敗訴確定。

    地價稅率分為「一般用地稅率」和「特別稅率」,「自用住宅的部分特別稅率」為申報地價0.2%、「工業用地特別稅率」為1%,如果不是適用特別稅率,一般用地分六級課徵地價稅,按公式計算從1%~5.5%不等。

    統一集團旗下統一時代公司,在高雄市前鎮區興邦段25筆土地,分區原本編定為甲種工業區,民國85年間統一時代出租給立發貨櫃公司設置貨櫃儲放使用為由申請按照工業用地特別稅率核課。但是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前鎮分處卻在民國99年執行地價稅稅地清查時,發現這25筆土地已於民國881220日變更為「特倉二」,非屬「工業區土地」。

    同時,原承租人「力發公司」已在民國921030日與統一時代終止租約並且遷移該址,這批土地自民國91年起陸續出租給「泓維公司」使用,該承租人都不是貨櫃倉儲業。

    稅捐稽徵處在民國998月通知統一時代,該處核定自民國93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補徵民國94年至民國98年的差額地價稅合計新台幣79618875元。

    統一雖然不服打起官司,但是法院一致都認為土地既然在民國881220日經過高雄市政府發布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特倉二」,高雄市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就不是按照《土地稅法》核定的工業區。而且「倉儲批發業」經營的事項是貨物批發買賣,性質上為商業活動,而不屬於具有生產性的「工業活動」,雖然政府考量目前台灣土地資源稀少准許將需要較大經營空間的「倉儲批發業」設立在工業用土地,但不能因此反向推論「倉儲批發業」可以適用工業用地地價稅率。

    筆者認為,政府實在不能因為公務員自己本身的疏失,事後找老百姓算帳,當初既然核定按照工業用地價稅,且統一時代公司也按照該稅額繳納,事後發現也是政府自己的疏失,不應該要求統一時代公司補稅才是。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近年來稅捐單位對房地產相關的課稅執行日益趨嚴,所以納稅義務人更須注意節稅規劃;如有不了解,則應請專家協助,俾保自身的賦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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