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李廷鈞地政士對於台北市政府首創試辦民眾自辦案件「預約諮詢專案協助」看法 文◎李廷鈞地政士

    緣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自1031231日起首創試辦民眾自辦案件「預約諮詢專案協助」,經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於民國10419104(北市地公(9)字第0003號陳情書)表示造成「基層地政人員」、「社會大眾」、「地政士業者」等三方面原本各有所司之健全地政業務運作機制全面崩解,並建請應儘速停止上開試辦業務並回歸正常業務軌道事。

一、台北市地政局的作為是否已嚴重影響首當其衝的基層地政人員正常業務機制?
    管見以為,按《公務員》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台北市政府若訂定辦法提供「預約諮詢專案協助」,即屬於機關內部之「行政規則」,自為公務員職務之一部,公務員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惟公務機關人力有其有限性,是否將會排擠其他業務之正當運行?至為灼然。
    況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並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查今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已設有地政士志工服務專櫃,若再設置預約諮詢專案服務,恐造成各種服務疊床架屋,造成國家資源之重複浪費。
    故台北市地政局之「預約諮詢專案協助」排擠其他民眾接受服務之機會,並恐加重地政人員之負擔,係錯誤之政策。

二、政府之公共政策是否應聽取多方利害關係之意見?
    按《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執行行政法規影響評估應注意事項》第2條第2項規定:「自治規則之訂定、修正或廢止,免進行法規影響評估。但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重大者,仍應進行法規影響評估。」。
    查台北市政府地政局「預約諮詢專案協助」相關辦法,對於地政士之「工作權」、「財產權」影響甚大,卻未進行任何公聽會或說明會,致難以達成法規影響評估所欲追求之增進政府效能、營造良善法制環境之目的,違背公眾參與之民主精神。
    故台北市地政局之「預約諮詢專案協助」政策應立即停止,並重新辦理「行政法規影響評估」之相關程序,補正相關程序瑕疵,並全面檢討,以符合法制並擴大公民參與方屬正辦。

三、「預約諮詢專案協助」是否與《憲法》第86條第2項、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核心價值相互悖離
    按《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者而言。《地政士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本法。」可知不動產登記對於人民之財產權影響甚大,代理他人為不動產登記國家需以證照制度加以保障。
    查台北市政府地政局之「預約專案協助」之相關人員,是否通過國家考試?是否具備相關專業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均不語問,即對於民眾提供代辦不動產登記之服務,有違《憲法》第86條第2款國家證照制度之精神。
    故對於不動產登記案件,「預約諮詢專案協助」不得提供代為辦理之服務,否則即與《地政士法》之精神相違背。

    綜上所述,本地政士以為「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之陳情實屬洽當,為免影響基層地政人員相關正常業務機制以及維護國家證照制度對於工作權之保障,建請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應速檢討改進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法規委員會副主委 李廷鈞地政士

中華民國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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