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年4月9日工商時報A22版記者張國仁「出售持有一年內房地未報奢侈稅,賣屋總價805萬挨罰421萬」的報導,台北市蕭姓婦人將房地贈與給兒子再代理兒子將房地出售,遭到稅官查獲後認定出售持有一年內房地未報奢侈稅,蕭婦不服打行政訴訟卻遭法院判決敗訴確定,遭補徵奢侈稅新台幣120萬元,又被處2.5倍罰鍰計新台幣301萬元,總計新台幣421萬元稅款都必須繳給國庫。
蕭婦房地買賣總價才新台幣805萬元,卻要連補帶罰課取新台幣421萬元的稅款,實在得不償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蕭婦於民國100年9月11日出售持有一年內房地,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在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台北國稅局通知她限期補報並補繳稅款,卻未依限補報、補繳,具有故意逃漏奢侈稅的事實,英語補稅並按規定課罰。
法院判決指出,蕭婦於民國99年12月買入台北市一間建地面積68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3/10000及地上建物房屋面積46.8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於民國100年5月間以贈與形式轉給陳姓兒子,但隨後於同年9月又代理其子和胡姓民眾簽訂買賣合約,以總價新台幣805萬元完成房地交易。
筆者認為,民眾有在進行房地產交易的時候,若是屬於「持有未滿兩年以內的房地」,最好先請教一下專業人士看有沒有涉及奢侈稅的問題,否則遭到補稅罰款,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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