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9月21日經濟日報B7版記者徐珍翔「以不動產購買意願書避稅,恐遭罰」的報導,財政部北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書立不動產購買意願書的方式意圖規避在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房地產,除了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以案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並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於101年10月20日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的桃園縣大園鄉都市土地,並且未依規定於銷售契約訂定30日內報繳奢侈稅遭該局查獲,該納稅義務人主張民國100年3月3日取得該筆土地至102年3月13日移轉已逾2年主張無須課徵,但是經過調查該納稅義務人已經在101年10月20日就已經和買方簽定第一次「不動產購買意願書」,雙方就買賣標的、價金、付款方式和稅費負擔等達成共識,而買方也已經依該契約所訂付款流程支付價款新台幣6520000元,事後雙方在102年1月25日雖然合意解除契約,但是款項卻未返還而轉作訂約金,由於該納稅義務人在簽訂購買意願書的時候已經收款近7成,因此國稅局仍認定買賣交易在101年10月20日就已經合意成立,因此駁回其「復查」和「訴願」。
筆者認為,不動產雖然沒有過戶,但是奢侈稅的課徵並不在於產權有無移轉,而是在於訂定買賣契約,因此即便不動產辦理未登記產權未過戶,未發生物權的變動,但是因為「債權關係」已經雙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已經成立。
永然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奢侈稅發生爭議的案例不少,民眾一方面太輕忽,另一方面是國稅局對「奢侈稅」的課徵往往是擴張解釋,民眾日後還是以小心為宜,要找真正的專家諮詢,這樣才不會誤觸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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