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

有法院判決社區總幹事拿住戶信箱文宣,屬竊盜行為!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020日記者林志函「拿住戶信箱文宣,管委會算竊盜」的報導,有兩名住戶不滿社區管委會處事模式,將文件投入103戶其他住家信箱內,卻被管委會聘任的社區總幹事王姓男子發現命人取出所有文件銷毀,法院認為文件塞入信箱後所有權就屬住戶,判決王男拘役四十天可易科罰金四萬元確定。
    王姓男子由於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擔任總幹事督導社區秘書和電機人員,兩名住戶卻於20111028日製作標題「第二屆第一次管理委員選票統計表」的文件印成A4大小塞入住戶信箱,提醒大家注意社區事務。總幹事卻找來兩名幫手抽出這些上鎖信箱內的文件,遭到兩名住戶提告「竊盜罪」。
    雖然王姓總幹事辯稱不知文件是誰投遞,也沒有指示別人從信箱取出,主張這些信件為廣告物沒有經濟價值,但第一、二審法院仍然認為兩名住戶製作文件發送他人的目的就是在喚起大家參與、了解社區事務,經濟價值雖然有限,但是各住戶已經取得這些資料的所有權,王姓總幹事命人取走後丟棄,有不法意圖並且損害其他住戶權益,因而構成竊盜罪。
    筆者認為,廣告文宣雖然經濟價值不高,但是仍舊是他人的「動產」,將他人信箱內的信件取出並銷毀,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切勿以身試法!!
    不過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都認為此一判決有點小題大作,因為《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的構成,必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此一主觀要件在本案似未具備;不過既已有此一確定判決,日後總幹事處理事情,還是小心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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