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6日 星期一

南區國稅局提醒自宅改建出售必須符合法定自住要件才能免繳營業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03日經濟日報A10版記者吳佳蓉「自宅改建出售,當心繳錯稅」的報導,近年來許多民眾拆除自住房屋後改建出售,但是有些民眾常搞不清楚改建出售要如何繳稅?以至於遭到補稅和罰鍰,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自住房屋拆除改建出售,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才能免辦營業登記。
    根據南區國稅局表示,分辨如何繳稅的重點在於是否符合「拆除的自住房屋已持有一年以上」和「土地面積符合都市土地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七公畝」的要件,如果都符合,則可以免辦營業登記,報稅時只要檢具建屋成本、費用的支出憑證和契約,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如果不符合要件,則是屬於銷售貨物和勞務的行為,依法必須辦理營業登記和申報繳納營業稅和營所稅。
    至於奢侈稅的部分,如果改建後兩年內出售房地產,根據南區國稅局解釋,由於有辦理營業登記的情形,民眾身分已經是「營業人」,根據法律規定,營業人以自有土地興建房屋銷售,可以免徵奢侈稅,因此免繳;至於若為免辦營業登記的情形,由於是民眾以自住房地拆除改建出售,也不需要繳納奢侈稅。換句話說,以自有房屋拆除改建之後出售,即便在完工二年內出售也不會有奢侈稅的問題。
    筆者認為,民眾並非法律專業,因此常常在處分不動產的時候輕忽相關稅捐的問題,甚至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稅甚至罰鍰,非常冤枉!!建議民眾如果有疑惑應該請教專業人士,否則因為不黯法律規定而遭到處罰,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這幾年來不動產相關稅愈來愈複雜,這樣情形對於納稅義務人相當不便,民眾一旦不小心,就可能誤觸法網;盼政府能從保障「賦稅人權」的立場,對相關法規修訂,從「便民」考慮,才可使民眾的困擾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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