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自益信託住宅如自住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930日中國時報AA2版記者吳泓勳「自益信託自住,享自用住宅稅率」的報導,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函令說明,如果辦理自益信託且實際自住者,即使契約上暫時把所有權登記移轉給受託單位,但是由於受益者是本人,沒有投資獲利移轉,如果能證明有實際居住的話,該住宅地價稅仍可依據自用住宅1.2%稅率。
    財政部為了解決「不動產炒作」及「囤房」等問題,立法院於103年間通過《房屋稅條例》修訂,提高持有不動產房屋稅率,不符合非自用住宅的房屋必須依當地政府規範課徵1.5%~3.6%不等的稅率。換句話說,能否適用1.2%房屋稅率就在於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的實質要件,而財政部官員指出,如果之前屋主辦理信託房屋的話,契約期間內房子不在所有權人名下原本不能申報自用住宅稅率,但財政部考量信託種類繁多,如果「自益信託」的情形,如果該屋實際上還是提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和信託目的不違背,這種情形下應該還是可以把委託人視為房屋的所有權人,申報1.2%的自用住宅房屋稅率。
    但是官員提醒,即便如此還是應該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的其他條件,包含「房屋無出租使用」、「實際有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三戶」等條件才可以申報。
    筆者認為,財政部這樣的解釋是合理的,和地價稅地價總歸戶的原理一樣,信託受託人的土地地價稅總歸戶仍與委託人的合併計算,因為自益信託的受託人其實只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但實際的受益人與委託人乃同一人,因此若受益人實際使用該房屋,應該也要符合自用住宅房屋稅優惠稅率的條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房屋稅」的稅率影響房屋所有權人的負擔,自用住宅稅率是優惠稅率,想獲得此一稅率,自應符合法定要件,納稅義務人一定要注意法令規定,才能達成「節稅」目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