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 星期日

公同共有房屋共有人為夫妻或未成年子女時以「一戶」計算囤房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127日工商時報A22版記者林淑慧「公同共有房屋,可享自住稅率」、聯合報AA2版記者沈婉玉「房屋稅戶數怎麼算,財政部釋疑」的報導,由於《房屋稅條例》修正之後,持有房屋超過三間,要課非自住房屋稅率,因為繼承、結婚等因素房屋公同共有的狀況相當常見,若是夫妻或未成年子女公同共有一戶房屋,財政部解釋將可視為一戶房屋計算房屋間數,適用房屋稅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由於《房屋稅條例》在民國10364日修正公布,提高住家非自住的房屋稅率為1.5%3.6%,而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三戶以內,才可以適用1.2%非自住用房屋優惠稅率,但是日常生活中常會因為繼承、結婚等因素,由多人「公同共有」房屋,若是因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公同共有一戶房屋,而超過三戶被迫適用非自用住宅房屋稅率,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因此財政部對此特別採取放寬解釋,如果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公同共有持有一戶房屋,將以「一戶」計算房屋稅間數。

    筆者舉例,假若甲擁有一間房屋,於去世後,其房屋由其妻乙與未成年子女丙、丁、戊公同共有並有居住事實,本來解釋發布之前,因乙、丙、丁、戊均有房屋所有權,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加起來即超過三戶,不能適用1.2%的房屋稅優惠稅率,解釋發布後,即放寬以一戶計算1.2%的房屋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筆者認為,這樣的放寬的確是好事,但是公同共有的情形除「繼承」外,實務上並不多,若是分別共有的情形,即不能適用,筆者認為應該要更放寬至分別共有的情形也要一起考量適用一戶來計算自用住宅房屋稅率為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