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 星期日

房東修繕房屋時,不得未經房客允許而擅自進入!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127日聯合報A8版記者藍凱誠「即使為修屋,房東闖香閨,照判刑」的報導,陳姓房東於女房客外出後入屋修繕漏雨,遭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漏雨沒有迫切危險,並依照《刑法》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房東拘役三十天,並可易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

    判決中指出陳姓男子在民國1024月間將台北市中山區的房屋出租給羅姓女子,羅女和友人陳姓女子因發現搬入後有漏雨,要求房東修繕,房東雖經過羅女同意進屋檢修,但羅女後來因為要出門上班要求房東離去擇日再繼續修繕,房東卻趁羅女外出持備份鎖匙進入屋內繼續檢修,並且反鎖大門,羅女室友發現大門無法開啟發現房東在屋內,報警提告。

    房東雖然辯稱曾告知對方要繼續留下來修繕,完成後會把門帶上,並非無故侵入以出租房子,但法官認為羅女、陳女都是年輕女子,「居住安寧及隱私」不容破壞,且漏雨沒有迫切危險,房東沒有非進入屋內不可的理由,因此未獲房客同意侵入住宅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筆者提醒房東,如果房屋出租,雖然房屋的所有權仍是房東所有,但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保障的並非財產權,而是他人隱私和居住安寧的權利,房客既然有房屋的使用權,房東未經許可無故進入自己的房屋即侵害房客的居住安寧權利,仍然構成該罪,此不可不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房屋出租人仍應注意自己在法律上可行使的權利範圍,才不會誤觸法網,如有不瞭解時,一定要事先請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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