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社區設置人行道鐵鍊致行人摔傷判賠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120日聯合報A10版記者藍凱誠「人行道鐵鍊絆倒人,社區判賠」、自由時報B4版記者張筱笛、徐聖倫「人行道鐵鍊絆倒人,大樓判賠」、中國時報A10版記者王己由、孟祥傑「人行道設鐵鍊害摔傷,管委會需賠」的報導,新北市新店區安成街「浪漫貴族社區」管委會所設置的騎樓人行道鐵柱栓導致前往社區診所看診的羅姓女子絆倒受傷,並向法院提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羅女勝訴,管委會應賠償新台幣13萬元。

    羅女認為,社區管委會在騎樓人行道設置鐵柱鍊條、座椅等多餘物品,危及行人安全病害她絆倒受傷,顯有過失,醫療費用共支出新台幣七萬一千多元,至今右手功能尚未百分之百恢復,求償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該社區管委會主張,設置鐵鍊是為了防止孩童突然跑到馬路上,並且避免機車騎上人行道,管委會質疑羅女因違規併排停車擔心遭到取締,一時強行跨越鐵鍊受傷,自身應有疏失拒絕賠償。

    法院則認為,根據《建築法》和《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騎樓和無遮簷人行道「表面應鋪裝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該鐵鍊條不僅違反法令,也容易使一般人絆倒,雖考量該設置目的是防範幼兒發生危險,但管委會仍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六萬元和醫療費用新台幣七萬一千多元。

    筆者認為,本案中雖然管委會設置的鐵鍊有致生危險之虞,但羅女應該也是屬於「與有過失」的情形,本案還可以再上訴。而管委會對於社區公共設施的設置維護,也要特別小心,尤其是開放公眾通行使用的部分,一定要符合法規和安全規範,以免事後發生意外遭到求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長久以來一直推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醒「管理委員會」必須注意社區內「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尤其注意相關設施的安全,這樣才不會因他人受傷害等事由,而招來不必要的爭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